字词 | 包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包银bāo yín旧时戏曲行谓薪金。《切口·优伶》:“包银: 伶人之工金也。” 包银包銀bāo yín❶元代对汉民户所征赋税项目。宋濂《故丹溪先生朱公石表辞》:“俾诸子肄业其中,包银之不下,州县承之。” 包银 包银元代对汉民户所征的赋税项目。初为真定路(辖今河北井陉、元氏、藁城、阜平、新乐、定县、深县及南宫境)因军事上的不时需要,一再征敛不便,一于是计算全年所需,一次征收,故名。后各地援例仿行,遂成一种常税。太宗时, 每户征六两。宪宗五年( 1255 )后,每户征四两(为平均数),其中二两征银,二两折征丝绢颜色等,各户依户等高低分摊缴纳。至元四年( 1267), 在四两外, 另增一两“俸钞” 。大德六年(1302)后原 “止纳丝户”也纳俸钞一两, 包银户的附加略有减轻。 ☚ 板帐钱 俸钞 ☛ 包银 包银亦称“包垛银”。中国元代征收的一种科差。蒙古太宗时源于真定路 (今河北境内),后逐渐在中原各地推广。初规定中原汉民户纳银6两,至蒙占宪宗五年 (1255年) 减为4两,其中,2两征银,2两折收物品。后世祖时统改征银为征钞。包银制在江南推广,系在元世祖平定江南后; 对散民郡县回族户包银的征收 (户2两),系在仁宗延佑七年(1320年) 四月始。 ☚ 板帐钱 牙税 ☛ 包银元代赋税科差名目之一。汉地民户的科差包括※丝科、包银、※俸钞三项。宪宗元年(1251)始征,初科纳白银6两,后改4两,2两输银,2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世祖中统元年(1260),定科差条例,推行钞法,包银改为以钞输纳,每户钞4两,合白银2两,较原征额减半。征收按各户户等高下摊派不同数额,以三等九甲为差,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有全科户、减半科户等之分,儒、军、站、僧、道等户免纳。二年,又定科差之期,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三年,又命不过九月。延祐七年(1320),英宗即位后,一度向散居郡县的回回户征包银2两,次年停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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