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包租船”。规定一定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约定港口,而不具体规定航次的合同。包运合同中,出租人有权自由安排适当的船舶,承运双方约定的货物; 承租人应每次提供大致相等的货运量,并按每一航次取得速遣费或支付滞期费。这种方式适合于货运量大,又可分期、分批装运的货物。
包运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COA
又称“吨位合同”(tonnage contract),“数量合同”(quantity contract)。于规定的合同期内,在船东和租船人预先同意的港口或区域内,船东指派船舶将规定的合同货物数量分多个航次按约定的船期安排运输,由租船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属于航次租船合同范畴,除包含航次租船合同的基本共性条款外,还有一些特殊条款。例如,规定合同期、承运货物名称和总运量,同时规定每批运量或船舶吨位、航次数和船期、燃油涨价条款等。合同期内每一航次运费为同一约定费率,每航次单独计算和支付运费、滞期费和速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