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保险
澳门强制性投保的险种之一。根据1995年8月14日颁布的新修订法令,对因工作意外导致劳工受伤,或因感染职业病导致身体机能减退或受损时,可以从雇主方面获取合理的赔偿。所有雇主可以选择通过为其雇员投买保险的方式,履行有关赔偿的责任;或者可以由自己设立特别的赔偿基金作出理赔。选择后者的企业,事先必须把有关基金的设立及其具体情况向监管局报告,获批准后方可免除购买适当保险的义务。否则,该等不为其雇员投保的雇主将被视为违法而遭到判罚。根据法令,全体雇主必须对为其服务的雇员因工受伤而暂时失去工作能力以及相关的医疗费用负责作出补偿和承担。雇主可透过适当的劳工保险,把责任的承担转移到相关的保险公司。法令为因工致伤或致死的雇员的赔偿金额分别作了限制。因工致伤导致永久伤残的赔偿限额最低为15万澳门元,最高则为45万澳门元。受伤员工在医疗单位接受治疗的费用,最高的限额为300万澳门元。倘若超逾上述限额后,受伤雇员仍需接受治疗的时候,相关的费用转由行政当局负责。受伤雇员在接受治疗的时候,每日可获得的医药治疗费用最高为250澳门元。该限额只适用于在医疗机构外所接受的治疗费用。留院治疗期间,则没有每天医疗费用限额的规定。倘因工意外导致雇员身亡,最低赔偿限额为11万澳门元,最高为35万澳门元。法令适用的范围包括工作意外及职业病致伤的有关情况。工作意外是指在工作地点及工作时间内发生,并且直接或间接对雇员的身体造成侵害,或致使部分或全部机能出现失调或感染疾病,或者引致雇员死亡,或使其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工作能力或谋生能力。雇主为其雇员投保劳工保险,可到澳门的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公司按法令上的职业类别,参照相应的费率而收取保费,并按法令规定的统一保险单条件与雇主达成合约。雇主在投保时,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真确的资料。包括雇员人数、工作范围及性质、工资金额以及工人的年龄等,以便保险公司准确定出有关保费。倘若雇主虚报或隐瞒有关资料,将可导致合约失效。届时,有关雇主要自行承担相关赔偿及可能招致负上法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