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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劳动鉴定委员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劳动鉴定委员会

即[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

劳动鉴定委员会

即 “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中国一些厂矿企业设立的专门组织。由厂矿企业的医疗单位、行政、工会、人事和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5至11人组成。主任委员由企业行政的副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至2人,由企业医疗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受地方卫生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日常办公费用在企业行政办公费中开支。主要任务是确定工人职员残废程度,审查批准工人职员病伤假期限,监督企业行政方面对处理病伤职工的复工、疗养以及调换工作等的执行情况。

劳动鉴定委员会

对职工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劳动鉴定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和县市成立“残废审查委员会”,1958年“退休规定”改称为 “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部《1989年10月18日劳险字〔1989〕23号通知》要求各地劳动部门建立和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使之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处理工伤争议的需要。其职责任务是做好因工、因病残废职工退休退职的鉴定工作,使劳动鉴定工作同退休费社会统筹、社会工伤保险工作相配套,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的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1992年3月9日劳险字〔1992〕6号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 评定伤残等级,改发伤残待遇。省、市、县、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劳动、卫生、工会等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医学专家组成,定期开展伤残鉴定和复查伤残状况的变化,建立并保存工伤档案,研究解决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其他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中国目前劳动鉴定组织机构有三个基本层次,即省、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其职责范围是: (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 处理下级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5) 对本级丧失劳动能力职工进行鉴定和审批。劳动鉴定工作的基本原则: (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 服务于企业; (3) 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标准为尺度,要求做到及时、公正、准确、合理。

劳动鉴定委员会

劳动鉴定委员会

亦称“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企业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条例,正确地处理职工病、伤休假问题和做好职工因病、伤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而专门设立的机构。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机构、人员组成、办公条件、及其任务与工作程序等,按照1957年卫生部、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通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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