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劳动法大纲决议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劳动法大纲决议案1926年5月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决议案之一。共17条,主要内容:(1)工人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自由;(2)工人有罢工的自由;(3)工会有团体契约权;(4)工人有加入国际组织的权利;(5)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对于卫生有妨害之工作得缩减之; (6)星期日及重要纪念日休息,仍照给工资;(7)禁止对外劳动,遇必要时,须得工会的允许;(8)工厂作工时间超过规定时间,须照延长时间之数加倍付给工资;(9)绝对禁止不及16岁的青年工人作不卫生及危险的工作。并禁止使用未满13岁之童工;(10)女工从事重大工作者,产前产后休息8周,轻的工作休息6周,均照发工资,哺乳女工应有规定之哺乳时间;(11)童工女工以禁止夜工为原则;(12)工资之给与,以维持工人生活为最低工资;(13)工资之给予,以银元为标准;(14)国家设立劳动局,研究劳动条件,须有工会代表参加;(15)国家应设立劳动保险,保险费由雇主或国库支出;(16)应规定男女工人之劳动补习教育;(17)制定此项劳动法时,全国总工会应有代表参加。这个劳动法大纲的内容较1922年所提出的《劳动法案大纲》简要,其中减少的有:(1)农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2)农民生产品价格的保障;(3)夜工时间和每周连续休息时间;(4)每年一月的休假; (5)工人代表参加管理等。增加的有:(1)星期日及重要纪念日休息,仍照给工资; (2)哺乳女工应有规定之哺乳时间;(3)工资之给予.以银元为标准;(4)延长工作时间,加倍付给工资;(5)制定此项劳动法时,全国总工会应有代表出席等。 劳动法大纲决议案第一次国内战争时期的劳动法规。1926年5月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以1922年《劳动法案大纲》为基础,并根据几年来的实践经验,进行补充修订。共十七条,主要修改增删了以下各点:(1)在罢工自由一条中,增加了“惟在国民政府下,可经过劳资间或主管官厅之一度调解,方始罢工”。(2)原则上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超过法定时间应加倍付给工资。(3)规定星期日和重要纪念日为法定休息日,工资照发。没有再规定每星期连续四十二小时休息和年度休假期。(4)缩短女工产假时间,规定重体力劳动者产前产后共休假八周,其他女工休假六周。哺乳女工应规定一定的哺乳时间。(5)划分青工童工的年龄界限,规定绝对禁止不及十六岁的青年工人作不卫生及危险的工作,并禁止使用十三岁未满之童工”。(6)删除了关于保护农业劳动者的规定。因这时农民运动已经兴起,有关保护农民利益的法规,已在各省农民代表大会决议案中加以规定。这一决议案标志着我国的劳动立法,在学习国际工运经验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方面,又前进了一步,这便为后来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奠定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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