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劳动改造管教队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劳动改造管教队 劳动改造管教队简称“劳改队”。我国监管已被判决的适宜在狱外劳动的反革命犯和被判处有期徒刑而余刑在一年以上的不属于监狱收押的其他刑事犯的组织。是我国劳动改造机关之一。主要任务是根据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政治教育与劳动生产相结合的方针,组织犯人有计划地从事农业、工业、建筑工程等生产,将罪犯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各劳动改造管教队,由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一般以支队、总队为独立行政建制,设队长、政委、副队长、副政委,并根据犯人的多少和生产需要下设大队、中队、小队,以中队为具体负责罪犯监管、改造、生产、生活的基层单位。 ☚ 司法助理员 少年犯管教所 ☛ 劳动改造管教队简称“劳改队”。中国劳动改造机关的组成部分,监管已判决的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的场所。劳改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劳改部门管理。劳改队的工作受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有关司法业务受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劳改队的根本任务是改造罪犯。在改造罪犯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罪犯实行严格管制,强迫他们劳动;并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在生活上给予革命人道主义待遇。劳改队一般以支队为独立单位,下设中队。人数多的可以在支队之上设置总队,人数少的可以设独立大队,劳改支队和总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劳改局管理。劳改队犯人的调动,生产计划、财务计划和投资的确定,统配、部管物资的调配,产品的处理以及干部任免和奖罚等权力,统归所属主管机关。劳改支队(总队、独立大队)是独立执行刑罚的机关和独立经营生产的单位。它的职责是:在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办理犯人的收押、刑满释放和确定留场就业;提出对在押犯判刑、减刑的意见;转递犯人的申诉材料;侦破劳改队内的案件;安排犯人生活物资供应;编制和执行本单位的管理、教育、生产、基建、供销、财务计划。劳改中队是改造罪犯的基层单位,在生产上是农业或工业的包产单位。它的职责是:具体负责看管犯人,对犯人进行教育,审查犯人的情况,及时提出奖惩意见;具体安排和指挥生产;切实管好犯人的生活。大队是支队的派出机构,受支队的委托,负责领导所属中队的管教和生产工作。劳改队一般实行支队、中队两级管理,两级核算。少数规模大、驻地比较分散的单位,可以实行支队、大队、中队三级管理,两级核算。劳改队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队长、政治委员分工负责制。支队、总队和独立大队设政治委员,大队设政治教导员,中队设政治指导员,主要掌管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犯人的改造工作;队长主要掌管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劳改支队、总队一般设有狱政、教育、生产、财务、供销、卫生、生活等管理工作机构。 劳动改造管教队简称“劳改队”。中国基层劳改机关。监狱类型之一。以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上,适宜在监外劳动的犯人为关押和改造对象的行刑机构。行政上隶属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劳改局。一般以支队或总队为独立行政建制,设队长、政委和副队长、副政委,下设大队、中队,以中队为具体负责罪犯监管、改造、生产和生活基本基层单位。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有计划地从事工农业生产,进行政治、文化、法制和技术教育,从而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劳动改造管教队简称“劳改队”。我国劳改机关的一种。监管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1年以上,适宜在监外劳动的犯人。其任务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组织犯人有计划地从事农业、工业、建设工程等生产,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使强迫劳动逐渐接近于自愿劳动,从而达到改造犯人成为新人的目的。 劳动改造管教队 劳动改造管教队简称“劳改队”。人民民主专政机关之一。是监管已经判决并适宜在监外劳动的一般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渤海、胶东两区均已建立,称劳动教育所。1955年5月,改称劳动改造管教队。后不断改建和扩建,先后建有渤海、潍坊、潍北、济宁、青岛、菏泽、临沂、泰安、德州、聊城、北墅、湖田、淄博等32处劳改队。劳改队根据犯人人数和生产需要,设置小队、中队、大队等机构,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队长、政委分工负责制。其任务是组织犯人从事农业、工业、建筑工程等生产劳动,并结合劳动生产进行政治教育、文化教育,使他们养成劳动习惯,掌握生产技能和文化知识,改恶从善,成为新人。 ☚ 李道昌 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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