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关于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旨在调整劳资关系,保障劳工权益,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84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全文86条,分为12章。主要内容: (1)保障劳工的基本劳动条件,明确规定劳资双方订立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本法所规定的最低标准;(2)规定了劳动契约订立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缔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规定了工资标准、给付方法及拖欠工资的解决办法;(4)实行八小时工作制,雇主延长劳动时间受到限制;(5)劳工的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受法律保护,并实行年休假(特别休假)制度;(6)对童工、女工实行特殊保护;(7)具体规定了退休的年龄、条件及退休金的标准和给付方法。此外,该法还对职业灾害补偿、技术生的招用、工作规则及违反本法的处罚等内容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但因资本家追逐利润,上述规定不可能完全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