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分红
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缴纳所得税以后的利润中,按规定比例提成,根据个人劳动量分配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它是按劳分配的一种形式,具有补充工资的性质。建国以后,我国在已经组织起来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中曾实行过劳动分红制度。根据社章的规定每年从盈余中提成,按社员实得工资的比例分配给社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集体经济的特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都陆续恢复建立了劳动分红制度。其分配办法大体有3种:一是按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分等分配;二是按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的多少进行分配;三是按人头平均分配。分红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上级部门统一规定。为适当控制消费基金增长水平,对劳动分红曾规定过最高限额,多数地区规定不超过一、两个月的标准工资额。劳动分红一般在年终结算后进行。有的地区规定可一年两次,年中预分,年末再结算分配。合理施行劳动分红制度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正确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贯彻按劳动分红制度,应避免平均主义倾向,并注意考虑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