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劳动保护监察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劳动保护监察制度又称“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国家对厂矿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劳动保护法规进行监察的制度。对保障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有重要作用。由各级劳动部门代表政府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察。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同年7月1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发、同年7月1日起施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1982年8月7日劳动人事部颁发试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矿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员、安全监察职权和程序、事故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详见〔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劳动保护监察制度国家对厂矿单位贯彻实施劳动保护法规进行监察的制度。各级劳动部门所设立的劳动保护监察的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1) 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 组织拟订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3) 对厂长进行劳动保护培训和考核发证; (4) 监察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的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 (5) 对特种设备负责特种技术鉴定和审核发证; (6)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7) 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等。劳动保护监察制度的实行对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劳动保护监察制度指国家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例如,国务院于1982年2月13日颁布了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设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矿山安全监察员,以监督矿山所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的具体情况。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监督《矿山安全条例》的贯彻执行; (2)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3)参加矿山设计审查和矿山工程竣工验收,参加矿山安全科研成果和有关新技术的鉴定;(4)检查矿山安全工作,对违反《矿山安全条例》和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5)检查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工程的完成情况和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 (6)参加矿山事故调查,监督事故的处理; (7)对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矿山企业,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令其停产整顿或关闭。等等。矿山安全监察员凭其证件,在所负责的范围内,有权随时检查工作; 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等。 劳动保护监察制度 劳动保护监察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实行检查监督,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进行监察、处理的制度。监察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保护法规的贯彻执行;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劳动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验收;企业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等。我国劳动保护监察的职权,由劳动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折算工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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