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Chattel Pledge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特征包括: ❶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即质押权的设定必须以有效的债权债务的设定为前提,主债权消失,质权即不存在。 ❷质物只能是动产,并且是可转移占有权的特定的动产,具有流通性和可转移性。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质权人与出质人不能约定由出质人代为占有质物。 动产质押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参见“担保”。 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经营管理权 行为 ☛ 00006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