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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动产担保权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动产担保权

借款方以自己或第三方的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还款保证。动产分为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两种,前者如船舶、航空器、设备、商品、存货等,后者如合同、特许证、股份及其他证券、应收账、保险单、银行账户等。动产担保权一般分为占有性担保权即动产质权和非占有性担保权即动产抵押权两种。各国法律对动产担保权成立形式,一般都有明确规定。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律一般都要求非占有性的动产担保权协议以书面形式表示。占有性的动产担保权协议则依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而有不同要求,一般是有形动产作担保需书面形式的协议,无形动产则一般无需书面协议。非占有性担保权及某些占有性担保权的生效,一般必须经过登记。登记的目的是使担保公开化,从而对抗任何第三人。在美国,统一商法典要求大部分非占有性动产担保权应在规定地点提交融资表并经登记后方才完善化。根据英国公司法,以公司的未催缴股份资本、公司账面债权、公司已催缴但尚未付款的股本、船舶或航空器或其部分、商誉、专利或专利许可证、商标、版权或执照等动产作为对象的担保,都应在担保设立后21天内办理登记手续。上述财产若在英国境外,则在英国收到上述担保凭证21天内进行登记。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担保,不能对抗破产清理人和公司的债权人; 而且未登记的动产担保权的地位降为无担保的债权人,这里所说的动产既包括占有性动产担保物,也包括非占有性动产担保物。在德国、日本、瑞士、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非占有性的动产担保权也须登记方有公示效果。大部分占有性担保权在担保物权人占有标的物时即告成立。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需通过占有而完善。对于以货物、可流通所有权证书及动产文书等设立的担保权,占有是一种选择性的完善方式,它们也可以通过登记而完善。在大陆法系国家,除登记船舶、航空器、农业用动产、工厂内加工材料等与担保人正常经营密切相关的动产外,在其他动产上设立的担保权,都通过交付标的物而成立。除经登记和占有而成立的动产担保权外,各国根据具体情况还有其他要求。如欧洲大陆一些国家规定,借款方在某些无形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必须按规定的方式通过这些无形动产的债务人。许多国家规定如果担保物由第三人间接占有,则担保人以该担保物设立的担保物权,只能在第三方得到通知后才成立。
动产担保权的优先顺序:
❶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经过登记的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按照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确定优先顺序。其他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一般也按成立在先、权利优先的原则确定。
❷非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非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一般都经登记而成立,故按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确定优先权。
❸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和非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一般原则是成立在先,权利在先。
❹动产担保物权和其他权利的优先顺序。动产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一切无担保物权的权利。某些法定的权利,如工匠留置权、当地政府对动产的税收权等优先于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的执行,主要有占有、变卖、代物清偿或直接抵偿。

动产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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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以自己或第三方的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还款保证。动产分为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两种,前者如船舶、航空器、设备、商品、存货等,后者如合同、特许证、股份及其他证券、应收账、保险单、银行账户等。动产担保权一般分为占有性担保权即动产质权和非占有性担保权即动产抵押权两种。各国法律对动产担保权成立形式,一般都有明确规定。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律一般都要求非占有性的动产担保权协议以书面形式表示。占有性的动产担保权协议则依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而有不同要求,一般是有形动产作担保需书面形式的协议,无形动产则一般无需书面协议。非占有性担保权及某些占有性担保权的生效,一般必须经过登记。登记的目的是使担保公开化,从而对抗任何第三人。在美国,统一商法典要求大部分非占有性动产担保权应在规定地点提交融资表并经登记后方才完善化。根据英国公司法,以公司的未催缴股份资本、公司账面债权、公司已催缴但尚未付款的股本、船舶或航空器或其部分、商誉、专利或专利许可证、商标、版权或执照等动产作为对象的担保,都应在担保设立后21天内办理登记手续。上述财产若在英国境外,则在英国收到上述担保凭证21天内进行登记。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担保,不能对抗破产清理人和公司的债权人;而且未登记的动产担保权的地位降为无担保的债权人,这里所说的动产既包括占有性动产担保物,也包括非占有性动产担保物。在德国、日本、瑞士、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非占有性的动产担保权也须登记方有公示效果。大部分占有性担保权在担保物权人占有标的物时即告成立。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需通过占有而完善。对于以货物、可流通所有权证书及动产文书等设立的担保权,占有是一种选择性的完善方式,它们也可以通过登记而完善。在大陆法系国家,除登记船舶、航空器、农业用动产、工厂内加工材料等与担保人正常经营密切相关的动产外,在其他动产上设立的担保权,都通过交付标的物而成立。除经登记和占有而成立的动产担保权外,各国根据具体情况还有其他要求。如欧洲大陆一些国家规定,借款方在某些无形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必须按规定的方式通过这些无形动产的债务人。许多国家规定如果担保物由第三人间接占有,则担保人以该担保物设立的担保物权,只能在第三方得到通知后才成立。
动产担保权的优先顺序:
❶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经过登记的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按照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确定优先顺序。其他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一般也按成立在先、权利优先的原则确定。
❷非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非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一般都经登记而成立,故按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确定优先权。
❸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和非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一般原则是成立在先,权利在先。
❹动产担保物权和其他权利的优先顺序。动产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一切无担保物权的权利。某些法定的权利,如工匠留置权、当地政府对动产的税收权等优先于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的执行,主要有占有、变卖、代物清偿或直接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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