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固定资金折旧制Accelerated Depreciation System of Fixed Capital
日本政府提高企业折旧费水平的产业政策。为促进企业的年轻化、合理化与现代化,自1951年起,政府对企业实施加速折旧的制度,具体措施有下列三方面:(1)实行资产重新估价,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2)缩短法定的资产耐用期限,1951年缩短20%,1961年缩20%,1964年又缩15%。(3)实行特别折旧制度,重要产业可在普通折旧基础上再予加速折旧,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即实行起额折旧制度。实行对固定资金的加速折旧,对产业资金的供给起了重大影响,保证了企业的技术改造与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