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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地方行政机构,行使行政权。加拿大全国划分为10个省和两个地区。各省都设省督。省督是英王在各省的代表,由总督根据联邦内阁提议任命,任期5年。各省都设有省总理 (省长),由立法会议选出。省内阁是由立法会议选出的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是协助总理工作的机构。两个地区由联邦政府任命专员直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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