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从文化大革命结束到十五大的召开,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逐步完善的进程,尤其是在十五大中指出的: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邓小平历来重视立法工作,他针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的法制不健全,许多必要的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出来,乃至于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而指出: “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在建国以来的二十九年中,我们连一个刑法都没有,过去反反复复搞了多少次,三十几稿,但是毕竟没有拿出来。”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43页)为此,加强法制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加强立法工作。
邓小平的立法思想,首先包括他加快立法的思想。1978年12月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指出: “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1980年12月他又指出: “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59页)到1989年,邓小平又指出: “特别要抓紧立法,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86页)邓小平的这些论述都充分说明,要尽快地把必要的法律制定出来,才可能 “有法可依”,没有必要的法律规范,就缺乏加强法制的前提和条件。
邓小平的制宪思想是其立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1980年1月,邓小平在总结 “文化大革命” 期间由于实行 “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 给国家造成深重灾难的经验教训后,他指出: “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 ‘大鸣大放’ 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因此,宪法有关 ‘四大’ 的条文,根据长期实践,根据大多数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党中央准备提请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审议,把它取消。”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7页)同年2月他又再次指出: “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取消其中关于 ‘四大’ 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规定,这在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的安定方面,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75页)1980年8月,他在谈到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时又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9页)我国的现行宪法 (1982年宪法) 正是在邓小平上述指导理论的指导下制定的,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是完全科学和正确的。当然,邓小平的制宪理论还包括他的一国两制的理论等。
邓小平的立法理论还包括他关于立法工作要在执行中逐步完善的理论。邓小平说: “法制要在执行中间逐步完备起来,不能等。”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5页)他还指出: “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 ‘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7页)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法制建设时,要先着眼于法律,不要一开始就是搞 “成套设备’,有的法律尽管粗一点,但总比拿不出要好,可以先适应有法可依的需要。同时,邓小平这方面的立法理论,也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一个法律,一个国家的法制,总是由粗一点到细一点,由不完善到比较完善,不可能一开始就立刻完善起来。这中间需要实践,要积累经验,要不断总结经验,才能使法制逐渐成熟完善起来。
根据邓小平的上述立法理论,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加快了立法工作,迅速改变了立法工作长期停顿的局面。十多年来,先后制定了包括宪法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在150部以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700个以上,从而使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开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