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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意图供行使之用,而制造违背定程之度量衡或变更度量衡之定程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伪造度量衡罪的一种。主要特征:(1)本罪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任何人。(2)本罪的行为是制造违背定程的度量衡或者变更度量衡之定程。行为人只要有两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即可构成本罪。定程是指度量衡法规规定的标准。(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供行使的不法意图而制造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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