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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制宪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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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制宪史Constitutional History

1867年《宪法法案》(原为《英属北美法案》) 以其对联邦立法机构和地方立法机构权力的权威性划分而成为加拿大宪法的核心;不成文的习俗惯例、英国和加拿大制定的法令以及法院的裁决等内容也是加拿大宪法的组成部分。虽然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执政的政府却至关重要。违背惯例的政府在选举中必定失败,甚至会引起变革。英国和加拿大的制宪理论使加拿大宪法融会了移民们从原住国带来的适合当地情况的法律,如反映有限君主立宪观念的《权利法案》(1689)以及反映独立司法观的《殖民法案》(1701)等英国法律。魁北克民法体系源于法国,议会权力至高无上的原则虽来自英国却也受到美国模式的影响。
1663年前,北美法国殖民地的控制权掌握在全国实施行政、立法、司法权的特权阶层手中。1663年,法国在北美的殖民地由王室直接管辖,未编辑成典的《巴黎习惯法》成为新法兰西的民法。18世纪时,法国在北美的领地落入英国人手中。总督J.默里根据1763年《皇家公告》在魁北克实行英国法律和惯例。该宣言也承认印第安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并规定印第安人只能将土地集体转让给王室。然而,在魁北克实行英国法律遇到很多困难。因此,英国议会1774年通过《魁北克法案》,确认罗马天主教会的合法地位,允许保留封建领主制和法国民法。1791年的《宪法法案》将魁北克省划分为两个省,圣劳伦斯河流以西是英语为主的上加拿大(即后来的安大略省),以东是法语为主的下加拿大(即后来的魁北克省)。后经1837年和1838年两次叛乱后,英国政府1841年决定将上、下加拿大合并为一个省,即加拿大省。其后经过近10年,责任政府制才完全建立。1841年颁布的《联邦法》确定了东、西加拿大在共同立法机构中的平等代表席位,以确保英国的政治优势。1864年,来自东、西加拿大和沿海省份以及纽芬兰的政治家在夏洛特敦会议上讨论合并问题。魁北克会议和伦敦会议又进一步讨论。1867年通过的《英属北美法案》,决定将加拿大省分为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并与新斯科舍省和新不伦瑞克省组成加拿大自治领,建立两院议会。
根据宪法规定,不同时期加入联邦的省份得到的待遇不同。如萨斯喀彻温省没有向加拿大太平洋铁路公司征税的权力;魁北克和马尼托巴省必须颁布法律,允许在法院和立法机构使用英语和法语;草原各省直到1930年才获得自然资源所有权;西北地区和育空地区拥有选举立法机构却没有土地、矿产所有权,处于对联邦政府半殖民地似的依赖状态。
20世纪初期,加拿大独立性有进一步发展。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时,遵照宪法,加拿大随英国卷入战争。战后加拿大在《凡尔赛条约》上的独立签字以及在国际联盟中的席位体现了加拿大日益增长的独立性。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案》规定英国议会不再为自治领立法,除非后者要求并同意该法。其余条款赋予地方立法机构制定法律的权力,允许加拿大制定境外法律,如与在公海上航行的加拿大船只有关的海运法、适用于在海外服役的军方人士的刑法。该法令还规定联邦不能单方面改变各省的司法权。1939年,加拿大作为独立国家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1947年,总督开始掌握一切特权,1952年,V.马西成为第一位加拿大本土出生的总督。
1949年,加拿大的海外上诉权被废除。此前,英国枢密院为凌驾于加拿大所有法院之上的最高上诉法院,一些重要上诉案越过加拿大最高法院直接呈送英国。沃森勋爵和霍尔丹勋爵取消了《英属北美法案》中的集权条款,使联邦的和平、秩序、政府权力受到影响,而扩大了省对财产和人权的管辖权。1929年,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宣布妇女可以进入参议院。1932年授权渥太华管理航空部门和电台。1937年,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删去总理R. B.贝内特的“新政”社会计划的重要内容,严重削弱了联邦对这类事务的权力。1937年,艾伯塔省总理阿伯哈特企图制定社会信用立法计划,该计划侵犯了联邦司法权,尤其是联邦对银行的管理权。对这一地方立法的否决引起严重冲突,法院支持联邦立场。
1937年,麦肯齐·金政府任命的罗厄尔—西罗伊斯委员会为重建加拿大联邦,提出在经济上具有深远意义的建议。委员会认为渥太华应有征收个人和团体收入税、遗产税的特权。作为回报,联邦政府应承担一切地方债务以及一些救济和失业保险责任,发给不富裕省“国家调节金”,使其能维持一般水平的运转。而魁北克省总理M.杜普莱西斯建立的魁北克朗伦布莱委员会认为该建议将权力过分集中,主张让地方组织(如市政府、合作团体、教会)尽量发挥经济作用,联邦政府只做一些地方力所不能及的事。这一观点显然有利于加强地方自治权。
在两次世界大战中公布的《战时措施条例》以及1970年的“十月危机”使联邦内阁获得一切处理紧急事件的基本法律权力。根据该法,在紧急状态下宪法规定的权力分配几乎不复存在。1969年的《官方语言条例》规定,英语和法语同为加拿大官方语言,并扩大了政府用两种语言为公民服务的范围。
1976年11月15日,主张分裂的魁北克人党在魁北克举行的选举,突出了分裂主义威胁的存在。在1980年5月29日举行的公民投票中,魁北克选民否决了省政府提出的“主权联合”方式。总理P. E.特鲁多支持继续实行联邦制,在联邦与省的关系处于僵局时,1980年10月2日宣布联邦政府单方决定收回和修改宪法。20世纪80年代的争端使联邦与安大略和新不伦瑞克结为盟友反对其余8省。争论的焦点是,在英国对涉及加拿大地方权力和特权等有关问题作出修正前是否应根据惯例得到地方认可。1981年9月,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加拿大政府虽有权与参、众两院联合向英国议会提出修正要求,但根据惯例,在没有得到各省同意前,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1981年11月5日,除魁北克外,论战双方达成共识,关于宪法对权力分配问题的修改以及对最高法院、参议院、王权的改革等棘手问题留待日后解决。1982年初,英国议会只好同意把《英属北美法案》奉还加拿大。同年4月17日,英王签署《加拿大宪法法案》。马尔罗尼与各省总理完成年初达成的《米奇湖协议》正文后,魁北克接受宪法。协议承认魁北克社会的独特性,确认加拿大双语制的实行;明确各省有权就参议员和最高法院法官的人选向联邦政府提名,规定最高法院9名成员中应有3人是深谙民法体系的魁北克律师或法官;此外,在联邦与各省达成共识前,不能对议院或最高法院作任何变动。《米奇湖协议》的某些条款引起了争议;前总理特鲁多认为协议过于分散中央集权,破坏联邦强有力的领导前景;由于仅一个省政府或联邦政府就能阻止建省,准省居民批评协议为无限期推迟他们建省的工具;而土著居民则指责协议忽视了他们的自治要求。
《米奇湖协议》失败后,马尔罗尼政府为克服政治危机,1992年重提修宪问题,并于1992年8月24日~28日与各省17位领导人在爱德华王子岛达成《夏洛特敦协议》。然而,9月~10月举行的全民公决却否定了《夏洛特敦协议》。联邦政府被迫宣布停止修宪工程。1995年10月30日,魁北克省就独立问题举行全民公决后,反对独立者虽以微弱优势获胜,却在全国范围内引起极大震动。联邦总理克雷蒂安向议会表示,将加快修改宪法的进程,并赋予魁北克省在未来修宪问题上的否决权,以满足魁北克人提出的适当保护该省的法语文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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