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所在国其他税法规定流动跨国法人不仅可以通过建立常设机构和子公司来实现课税客体的流动,而且有时还可利用所在国其他税法规定进行课税客体的流动,借以躲避税负。因为在所在国的税法中,可能会有关于对证券投资所得、利息所得免税的规定,跨国纳税人就会利用这一规定,通过证券投资利润率和贷款利率的制订,把高税国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公司,从而可以有效地避税。 此外,由于各国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摊提、交际费列支等规定都有较大的差别,跨国纳税人都会利用这些差异,把高税国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公司,借以躲避税负。 上述各种类型的国际避税常用手段,在跨国纳税人当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过,在现实生活中,跨国纳税人为了最充分和最有效地避税,通常以课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相结合为基础,采用多种方法交叉使用。例如,在课税主体流动的同时,课税客体也随之流动;课税主体流动,而课税客体不移动;课税主体不流动,而课税客体移动;课税主体与课税客体都不流动。这四种基本形式都是跨国纳税人在国际避税活动中的重要避税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