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留成基金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下,企业实现的利润在扣除提取的企业基金和按规定比例上缴财政的利润以后,留归企业在规定范围内自行安排使用的一种专用基金。 利润留成制度分为全额利润留成办法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办法两种。1978年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试行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中规定:企业实现的利润在扣除提取的企业基金后,将净利润的50%上交财政,其余50%由企业留成。这种全额利润留成办法调动了企业和职工改善经营管理、增加盈利的积极性,但由于企业间基期利润水平不同,存在着“鞭打快牛”的问题。为了适当解决这个问题,鼓励企业增产增收,1980年又将全额利润留成办法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即企业当年利润高于上年利润时,其中相当于上年利润的基数利润部分,仍按五五比例分成,比上年增长的利润部分,则按二八比例分成。1980年恢复法定利润后,企业按照规定留用的法定利润,也是利润留成基金的组成部分。利润留成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企业有自行安排使用的自主权。 1983年国营企业利改税以后,取消利润留成制度。企业实现的利润按国家规定上缴所得税和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后所建立的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在习惯上仍统称为利润留成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