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lì rùn fēn pèiраспределéние пр были利润分配distribution of profit对企业实现的利润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进行划分,以保证其合理的归属与运用的管理活动。中国企业的利润分配涉及各方面经济利益关系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统筹兼顾国家、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的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企业内部积累和消费的关系。根据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的利润总额首先应按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❶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❷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❹提取公益金; ❺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❶支付优先股股利; ❷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❸支付普通股股利。以上利润分配顺序,具有严密的逻辑关系。 利润分配以价值形式分配剩余产品。社会主义企业利润分配,必须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的经济利益。正确处理责、权、利,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利改税以后,企业除上缴所得税,并根据不同情况上缴一定的“调节税”外,不再上交利润。留给企业部分,企业有权支配:用于“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其中职工奖励基金所占比例,应由主管部门核定;凡增长利润留用的部分,一般应按50%、20%、30%的比例,用于生产发展、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
利润分配见“财务管理”中的“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对企业实现的利润按照适当的形式和比例,在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它体现着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建国以来,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曾先后实行过企业奖励基金、超计划利润分成、利润留成、企业基金和利润包干等制度。1983年实行利改税办法后,国家依法征税,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法形式固定下来。在深化企业改革中,随着各种经营责任制的建立,分配关系又有了改进,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四化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按照税法规定,利润分配的基本程序是:(1)计算计税利润。凡盈利的企业在实现利润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在计算交纳所得税之前先要进行调整和分配,计算出计税利润。(2)按计税利润和适用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3)计算交纳所得税后的余利超过1983年合理留利部分,国营大中型企业计算应交调节税,小型企业计算应交承包费。(4)计算确定企业留利。建筑安装企业按现行规定只有(1)(2)(3)三个程序。 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Profit Distribution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比例,对已实现的利润在国家、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是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进行提留、上缴和支付,以及对发生的亏损进行弥补的总称。 我国的利润分配,先后采取了统收统支、利润留成、第一步利改税、第二步利改税、税利分流等方式,以适应我国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现代企业利润分配的特征:(1)企业有权制定利润分配方案;(2)契约各方在利润分配中权限分明;(3)企业所有者对企业亏损承担有限责任。现阶段利润分配的主要内容有: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特种基金,以及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支付股利等。 利润分配的顺序,非股份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有所不同。非股份制企业利润分配的顺序为:(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提取公益金;(4)提取特种基金;(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股份制企业利润分配顺序为:(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提取公益金;(4)支付优先股股利;(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6)支付普通股股利。 正确组织企业利润分配必须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兼顾国家、企业和所有者各方面的利益,使利润分配机制发挥利益激励与约束功能以及对再生产的调节功能。企业在利润分配时要遵守以下原则:(1)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关系;(2)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3)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 ☚ 股利 股票 ☛ 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 递延税款 权益 ☛ 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企业在一定时期 (通常为年度) 内对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以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按规定在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利润分配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 以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加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即企业全部所得额,以此为基数,在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前,按规定对企业的联营者、债权人和企业的免税项目,采取扣减的方法进行初次分配。所扣除的免税项目主要有:分给联营企业的利润、归还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的利润、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以及企业各种单项留利(如留给企业“三废”产品的净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 等。对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在进行税前利润分配后,应在承包经营期内按承包合同规定的形式 (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等) 上交承包利润,不再计征所得税和调节税。全部所得额扣除初次分配后的余额,即为企业应税所得额。(2) 以企业应税所得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所得税率和调节税率计算应交纳的税额,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再次分配。应税所得额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即为企业留利。(3) 以企业留利为基数,按规定比率将企业留利转作各项专用基金。 企业留利应按规定比率转作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为了总括反映企业利润分配情况,应设置“利润分配”帐户。年终凡已分配的利润数,都借记该帐户; 凡转入待分配的利润数 (或弥补亏损数),都贷记该帐户。该帐户平时一般为借方余额,反映年度内已分配的利润,年终决算后应无余额。“利润分配”帐户应按利润分配的项目及利润结算和上年利润调整的需要,设置“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归还借款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留给企业‘三废’产品的净利润”、“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企业留利”、“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本年利润”等二级帐户,组织明细分类核算。 ☚ 亏损总额 企业留利 ☛ 利润分配profit distribution
利润分配profit disposi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