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改税lì gǎi shuì把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有关规定缴纳税金。是城市经济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利改税lìgǎishuì把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有关规定缴纳税金。是城市经济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 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是在充分酝酿和经过试点后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北京日报.1983.4.28) ◇ 始于1979年的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扩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股份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企业制度创新等阶段,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人民日报.2000.11.16) 利改税lì gǎi shuì把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及税率缴纳税金。例如:“实行利改税,就可以较好地解决国家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从而使企业可以更加放手和自主地去进一步完善已经或正在准备实行的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人民日报》1983.3.2)“1983年6月开始的‘利改税’,使资产收益形式以‘税收’的形式出现。”(《新华文摘》1991.10.38页) 利改税lìɡǎishuì把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有关规定缴纳税金。是城市经济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利改税lì ɡǎi shuìзамéна налóгом отчислéний от пр были利改税 利改税指从1983年6月1日起,我国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交纳税金的财政改革措施。1983年以前,国营企业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办法,即企业的利润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然后再从国家取得所需要的各项资金。利改税的实施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税利并存阶段。对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分别按不同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一般在税后自负盈亏。对税后个别利润仍然比较高的企业,再交一部分承包费。这样就比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第二步,由“利税并存”过渡到全部“以税代利”。即把国营企业应上交的利润改为按新规定的税种,向国家交纳税收。这种税收形式使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得以固定化,扩大了企业的财务权力,有利于企业之间开展竞争,缓和了因价格不合理造成的矛盾,克服吃“大锅饭”的弊病,提高了经济效益。 ☚ 隐蔽性失业 积累基金 ☛ 利改税 利改税lìgǎishuì企业由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上缴税金的财税体制。 ❍ ~是我国企业改革过程的一个历史阶段,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相关链接 从1980年开始,全国400多个工业企业进行了以税代利的试点。1983年4月,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开始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即实行税利并存的制度。1984年9月,推行第二步改革,国营企业从“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安排。☚ 利多 利空 ☛ 利改税changing from profit delivery to tax payment又称以税代利。将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办法改为由国家征税,企业交纳税金的办法。它是1983年后中国在处理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方面的一次重大改革。利改税改革分两步进行: ❶国家对国有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对税后利润再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缴纳调节税和定额包干上缴等办法在国家与企业间进行分配,实行“税利并存”; ❷实行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支配使用,自负盈亏。实行利改税对于扩大和保障企业自主权,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完善经济责任制,发展生产,提高效益,以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积极作用。 利改税中国改革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一项重大措施。核心内容是将所得税引入国营企业利润分配领域,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这项改革分两步实施:第1步利改税于1983年1月起实施;第2步利改税于1984年10月起实施,包括改革工商税制和改革利润分配办法两部分。 利改税 137 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办法,改为向国家缴纳税金办法的简称。它是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财务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为国营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和完全的盈亏负责制创造必要的前提。实行利改税分两步走:1983年6月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做法是,税利两种上缴方法并存,但扩大税收上缴形式的比重。从1984年第4季度开始,普遍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即全部征税,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利改税,有利于把企业搞活,增加企业的压力,使企业感到不搞好生产经营,便不能发展和生存。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确保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 ☚ 城市经济体制改革 中外合资企业 ☛ 利改税 利改税ligaishui将国营企业向国家缴纳利润的办法改为交纳税金的办法的简称。利改税是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财务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实质是对国营企业实行完全的盈亏责任制。其特点是:企业不论经营效果如何,首先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应向国家交纳的税金;税后余下的利润归企业支配,多余多得,少余少得,不余不得。这就强化了企业的经济责任,克服了企业责、权、利结合不紧的毛病,摆脱了企业之间“吃大锅饭”的状况,调动了企业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活力。实行利改税分两步走:第一步是税利两种上缴方法并存,但扩大税收上缴形式的比重;第二步,改成全部征税,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自负盈亏。实行利改税,能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调整和完善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并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发展上有一定的财力保证和自主权,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搞活经济。 ☚ 挖潜、革新、改造 企业法 ☛ 利改税见“财政”中的“利改税”。
利改税又称“以税代利”。中国1983年6月1日起全面推行的、把国营企业原来上缴财政的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缴纳税金的一项制度。它是财政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也是国家与企业间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使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收形式固定下来。考虑到价格体系尚不合理等情况,利改税分两步走:第一步税利并存,第二步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第二步利改税于1984年10月1日实行。经过以税代利改革,已基本形成了一个比较合理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税制调节体系。 利改税 利改税税务改革。也称“以税代利”。过去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形式改为国家征税形式的简称。1983年6月1日,天水地区开始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对大中型国营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定额包干、调节税四种形式的分配办法。1984年10月,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由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对小型企业和预算外国营企业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部分大中型国营企业在征收55%的所得税后再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同时,把现行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种税,对某些采掘业开征资源税;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4种地方税,并适当放宽国营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利改税后,将国营企业原来上缴的利润形式,代以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缴纳税金,税后利润留归企业支配。 ☚ 工商税制 “征、管、查”改革 ☛ 利改税 利改税把国营企业上交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交纳税金的制度。从1979年起进行试点,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第一步利改税的主要内容是: (1)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比例税,税率为55%; 国营小型企业实行累进税,最低税率为7%,最高税率为55%。(2)对国营大中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税后利润,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用调节税形式上交和定额包干上交等形式向国家交纳,剩余利润作为留利归企业运用; 对国营小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剩余利润归企业运用,但对税后利润较多的小型企业收取一定的承包费等。第二步利改税的主要内容是: (1)改革工商税制,包括取消工商税税种,将原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并设立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新税种。(2)改革利润分配办法。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利润在交纳55%的所得税后应上交国家的部分,全部改为调节税形式上交,调节税按户核定,一户一率; 对国营小型企业改按新的八级累进税率征收,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仍为55%,对少数所得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仍收取一定的承包费。1983年4月11日至18日,湖南省政府召开全省利改税工作会议,确定从6月1日起,全省除军工、煤炭、邮电、粮食、外贸、农牧、劳改企业外,其它凡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均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8月3日至10日,省政府召开第二步利改税工作会议,决定从第四季度起,国营企业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税后利润归企业安排使用。由此,湖南实现了将国营企业向国家缴纳利润改为按利润征收所得税,从而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同其它特种税相结合的新的税制体系。这种税制体系成为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使财政收入持续增长。1985年全省财政收入达到39.19亿元,比1950年增长17.22倍。“六五”计划期间,全省财政收入按可比口径计算,年均递增达4.5%,显示了利改税的巨大成绩。 ☚ 股份制 计划机制 ☛ 利改税指把过去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形式,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向国家交纳税金,税后利润除交纳按规定比例应交的能源建设基金之外完全归企业支配,逐步把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收形式固定下来。这是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利改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其比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形式更具有法律性和稳定性,打破了过去财政上的统收统支的体制。 在我国推行利改税的改革分两步走,即第一步实行税利并存;第二步,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 利改税我国在1983、1984年分两步实行的税制改革。即把国有企业应当向国家上缴的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及税率缴纳税金,税后利润留归企业。参见“财政体制改革”。 利改税亦称以利代税。指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把原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税金。 根据从1979年起,在全国十八个省 (市) 自治区的456个企业进行利改税试点的经验,考虑到价格体系尚不合理的情况,国务院决定利改税分两步走。从1983年6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第一步利改税: (1)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税利并存,即按企业实现的利润先征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建立生产发展、新产品试制、后备、职工福利、职工奖励等基金,一部分根据企业不同情况采取递增包干、固定比例,交纳调节税、定额包干的办法上交国家; (2)对国营小型企业实行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的办法,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从198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第二步利改税: (1)为了充分发挥工商税的调节作用,将原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四个税种; (2)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在按55%的比例缴纳所得税后,再征收调节税,每户一率,一定七年不变,由原来的环比改为定比,每年新增利润减征70%的调节税率;(3)增加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4) 国营小型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自负盈亏。 利改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利改税,可以稳定国家同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可以充分发挥税收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有利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客观控制; 可以改变现行财政体制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支范围的状况,有利于进一步实行分税制度。 利改税 利改税指从1983年6月1日起,我国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交纳税金的财政改革措施。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国营企业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办法,即企业的利润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然后再从国家取得所需要的各项资金。这种不反映企业的责任、权力、利益的制度,使企业的收入和支出脱节,不能发挥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因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曾实行了各种形式的企业基金及利润留成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及职工的物质利益,但没有根本解决吃“大锅饭”的问题。利改税的实施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税利并存阶段。对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分别按不同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一般地在税后自负盈亏。对税后个别利润仍然比较高的企业,再交一部分承包费。这样就比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第二步,由“利税并存”过渡到全部“以税代利”。即把国营企业应上交的利润改为按新规定的税种,向国家交纳税收。由于这种税收形式使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得以固定化,同时扩大了企业的财务权力,有利于企业之间开展竞争,缓和了因价格不合理造成的矛盾,因而克服了吃“大锅饭”的弊病,提高了经济效益。 ☚ 利别尔曼 利息 ☛ 利改税 利改税Change Profit to Tax也叫以税代利,就是把国有企业原来上交利润,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向国家交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支配,逐步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收形式固定下来。改革以后,国家参与企业纯收入的分配,便由原来采用征税和企业上交利润两种形式,改变为只征税一种形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适当扩大了企业财权,相继试行了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等办法,比原来的利润分配制度有明显的改进。但是,企业生产经营受主观和客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盈利水平高低悬殊,企业的利润基数和分配比例不好确定,吵基数,争比例,使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难以相对稳定,既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又不利于企业挖掘潜力、增产增收,依然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吃“大锅饭” 的状况。 1983年,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即税利并存的办法。主要是对大中型企业所实现的利润,一律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或调节税等办法上交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对有盈利的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征税以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但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交一部分利润等等。从执行的情况看,既贯彻了在企业增长利润中国家得大头的原则,又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发展上有相当的财力保证,因而调动了国家和企业的积极性。但是,利改税第一步主要是对国有企业征收了所得税,对经济调节的作用是有限的,只能起到事后调节的作用。第一步利改税,税种比较单一,没有把国家征税同企业自负盈亏联系起来,企业的动力、压力和活力没有有机结合。税后利润的分配办法比较纷繁,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还没有定型,企业之间的留利过于悬殊的问题没有很好解决。 1984年实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目的是为适应城市经济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确立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企业和职工之间的正确关系。利改税将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首次把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看待,这是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重大突破。利改税是国家同企业分配关系的一项大的变革,为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 同时,它又是我国税制的调整和完善,而且能使税收配合价格等经济杠杆更好地发挥调节作用。第二步利改税的基本内容就是由 “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这一改革的主要措施是,把原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等四种; 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 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四种地方税,以及新开征国有企业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等。国有大中型企业按55%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还要征收调节税; 国有小型企业主要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较多的,再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租赁费。 由于利改税是作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而其他改革的配套没有跟上,孤军深入,加之利改税税制的一些缺陷与不足,利改税的预期目的没有得到完全实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过多地强调税收杠杆作用,把全部上缴利润统统变成税,忽略了社会主义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双重身份。税利不分,不符合国家是全民资产所有者应当参与税后利润分配的原则。(2)调节税似税非税,大中型企业一户一率征收调节税,企业税负不平。(3) 税前还贷并提取“两金” 的办法,实质上形成投资的 “大锅饭”,不利于约束企业投资行为和控制基建规模,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4) 所得税税率偏高,再加调节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活力。 但是,利改税是在总结了我国30年来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在总结1979年以后对国有企业纯收入分配办法进行调整和改革的经验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它是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调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具有重大意义。利改税的积极作用表现在: (1) 改变了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方式。两步利改税突破了国有企业只能上缴利润,而不能征收所得税的框框,首次将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纳入了所得税纳税人的行列。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有企业是在国家领导下的社会经济组织,同其他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一样,对维护国家政治权力负有同样的义务。因而它有义务、有责任以税收方式向国家缴纳一部分纯收入,以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 (2)改变了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用上缴税金的办法取代以前上缴利润的办法,这不仅是国家与企业在纯收入分配形式上的重大改革,而且也是对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重大调整,彻底改革了传统的统收统支、吃“大锅饭” 的分配制度,促进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 ☚ 抓大放小 利税分流 ☛ 利改税 利改税以税代利制度。国营企业上缴国家的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向国家缴纳税金的制度。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了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改革试点。在国家对国营企业试行利润分成的同时,198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提出了积极进行企业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试点意见,1981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工商税制改革的设想》,提出了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逐步将上交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的设想。国家在全国400多个企业中进行了利改税工作的试点。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批准颁发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企业,根据所实现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也须上缴一部分给国家;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交纳15%的所得税,国家不再拨款;县以上供销社以县级公司或供销社为单位,按8级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国家不再拨款。《试行办法》从1983年1月1日起实行,在全国实行了国营企业第一步利改税的改革。这次改革通过法律形式用税收稳定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但第一步利改税改革,保留了征税和上缴利润并存的局面。为进一步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并以法律形式、税收手段固定下来,使企业获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更好条件,国务院又批准颁发了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对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进行了改进,对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改按核定的调节税率计缴调节税,对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实行按照新的八级累进税率计缴所得税和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企业改按新的八级累进税率计缴所得税,规定企业留利按照50%、20%、30%用于生产发展、职工福利和奖励的办法等。通过第二步利改税办法的实行,实现了国家征税、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支配的转变。国营企业原来向国家上缴的利润,改为分别按照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11个税种向国家上交利润。通过利改税的改革,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国家对国营企业的税收调节体系,强化了税收调节杠杆的作用。国营企业利改税的实行,是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扩大保障企业自主权、促进改善经营管理、完善经济责任制、克服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弊端,对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改善国家对企业的管理,都起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国营企业的利改税是在中国商品价格体系尚未全面改革的情况下进行的,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国营企业的纳税负担过重等,这一改革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将进一步改进、完善。 ☚ 依率计征 税收制度 ☛ 利改税 利改税亦称以税代利制度。是指把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改为按规定的税种和税率缴纳税收的制度。我国是1979年进行试点工作,1983年1月正式在全国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主要内容是国家对国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对税后利润采取利润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缴纳调节税等多种形式,再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1984年九月又在全国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它较之第一步更为强化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实现了国家征税,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支配的转变。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的形式固定下来,对扩大企业自主权,改善经营管理,完善经济责任制,克服“大锅饭”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 财产清查 库存现金 ☛ 利改税 利改税“以税代利制度”的简称。就是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缴纳税金的制度。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批准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在全国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即国家对国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对税后利润采取利润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缴纳调节税等多种分配形式。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又批准颁发了财政部制定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通过第二步利改税,结束了利税并存的局面,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税收调节体系。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法固定了下来,使企业有了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国家收入有了法律保障,企业自身也有了依法规定的收入来源,可以把企业的责、权、利更好地结合起来。它对于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完善经济责任制、克服吃“大锅饭”的弊端起了重要作用,并为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由于利改税是在价格体系尚未全面改革的情况下进行的,因而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改革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 税务均衡 自产自销证 ☛ 利改税 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原来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大部分改为征收所得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前,国家和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为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有必要将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形式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目、税率缴纳税金,从而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法固定下来。利改税改革分两步进行,最后扩展到整个税制改革。早在1979年1月,湖北省老河口市的15户地方国营企业率先进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试点。随后,全国部分地区和行业的数百户国营企业相继被列为试点单位。国务院在总结试点经验,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多方面利弊权衡的基础上,决定于1983年7月在国营企业中普遍推行利改税。主要内容为: 国营大中型企业依照55%的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对税后利润再区别不同行业或企业,选择固定比例上交、递增包干上交、定额上交和调节税等4种利润上交形式中的一种,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再行分配,实行税利并存。国营小型企业则根据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原则上留归企业自行分配,但对税后利润超过合理留利较多的企业,国家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经过利改税第一步改革,以搞活企业为中心的城市经济改革仍然面临较为复杂的矛盾。人们鉴于利润承包办法存在的某些缺陷和其他方面改革一时难以配套的困难,期望通过彻底的“以税代利”,解决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合理机制问题,为城市经济的全面改革创造条件。同时,在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过程中,过于简化的税制不利于社会主义平等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实现国家对宏观经济的间接管理。所以,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开始进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主要内容包括: (1) 在完善国营大中型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基础上,取消税后利润的4种上交办法,统一改征调节税。(2) 将原来的工商税一分为四,即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的特定调节作用。(3) 对部分自然资源产品开征资源税,调节企业因占用国有资源丰厚程度不同和开采条件差异所形成的级差收益。(4) 恢复或新开征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4个地方税种,为今后按分税制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 非税论 以税代利 ☛ 利改税changing from profit delivery to tax payment
利改税replacement of profits by taxes;taxation instead of the delivery of profits to the state;submitting tax for surrendered profit 利改税substitution of tax payment for profit delivery; pay income tax instead of turning profit over to the state;replace the delivery of profits with payment of tax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