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合同
亦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订约的当事人自己不直接享受利益,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亲自参加,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取得该合同的利益,所以第三人又称为受益人。利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第三人原则上只享有某种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因此,合同的成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2) 自合同成立起,第三人就对合同债务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无须通过为其订约的当事人即可行使该权利; (3) 第三人既可以接受该项利益,也可以拒绝接受。在第三人不予接受的情况下,订立该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自己享受这一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