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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判司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判司pàn sī

唐代节度使、州郡长官的僚属,掌判文牍等事。也泛称州郡佐贰官员。白居易《自吟拙什因有所怀》:趁向江陵府,三年作判司。

判司pàn sī

州郡诸曹参军的统称。韩愈《八月十王夜赠张功曹》:“判司卑官不堪说,未免捶楚尘埃间。”

判司

官署名。自东汉以后,州郡长官以下皆有佐吏,分曹判事,如功曹、户曹、贼曹、兵曹等,一般是以史判事。北齐诸州有功、仓、中兵、外兵、甲、法、士等曹,设参军事判事。唐代京兆、河南、太原三府,及都督府、都护府皆设功、仓、户、兵、法、士六曹,于诸州则称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六曹,各置参军事判诸曹事,统称之为判司。判司既可是指州、府分判之诸曹,又可指诸曹参军事及其佐史。唐代将总勾州、府诸曹事的录事参军或司录参军及录事统称为勾司,与判司并为州、府长官下所设的两大行政系统。宋代诸州仍置判司,崇宁三年(1104),定六曹次序为士、户、仪、兵、刑、工。后诸曹渐省并。南宋以后渐废。

判司

隋、唐、五代州曹诸司参军事之别称。

判司

官名简称。(1)唐代谓州判事之司。指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参军事。《通典》卷三十三“总论郡佐”条说:“自司功以下通谓之判司。”判司分掌诸州(或郡)行政,每司一般署一、二人,上州从七品下,中州正八品下,下州从八品下,中下州不全设。(2) 宋制,“判”指军巡判官;“司”指司理、司户、司法参军。两者地位相近,故合称之。又常与主簿和县尉合称判司簿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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