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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和解法律性质的一种学说。主张和解是法院的裁判行为,因和解协议必须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方有法律效力,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进行的和解活动,达成的协议,仅供法院裁定时参考,无决定作用,法院可依法定职权否决。反对者认为,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只是和解发生效力的法定条件,并不能说明债务双方间协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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