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判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古代名物 > 函籍類 > 簿契部 > 契憑 > 判書 判書 pànshū 古之契約,合同。其稱主要見於先秦。《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鄭玄注:“判,半分而合者,故書判爲辨。”孔穎達疏:“判,半分而合者,即質劑傅别分支合同,兩家各得其一者也。”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書記》:“券者,束也。明白約束,以備情僞,字形半分,故周稱判書。” 契约 契约契(文契;房~;要~;死~) 卷(卷契;卷约) 判书 关约 ☚ 凭证文书 官府文书 ☛ 规章条例最前面的概括性的条文 规章条例最前面的概括性的条文总则 另见:条例 法规 法令 执行 遵守 ☚ 条文 法令 ☛ 判书古代指合同、契据。《周礼·秋宫·朝士》:“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注:“判,半分而合者,故书制为辨。”疏:“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 判书 判书西周至两汉时期契约的主要形式。据《周礼·秋官·朝士》郑玄注:“判,半分而合者”,判书是将书于木、竹、帛等材料上的契约一分为二的一种契约形式,一旦发生诉讼,必须将两半对合,才能作为审断的依据。在《周礼》中出现有傅别、质剂、书契等几种判书。其中傅别是将两份契约分写在一札的正、反两面,然后从中央破开,双方各执一半,上面的契文也只是一半。傅别在借贷关系中被广泛采用。质剂则与之不同,它是在一札的同一面书写两份契约文书,后也从中剖开,执质剂的双方各自都能得到一份完整的契文。西周时质剂在买卖关系中经常使用,官府有质人一职,专为买卖双方制发质剂。根据买卖物品的不同,质剂又有长券、短券之别,买卖奴隶牛马为大市,须用长券;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为小市,须用短券。与傅别、质剂不同,书契是于两札上各写一份契文,双方各持一札,仅用于官府借贷关系的券书。秦、汉时傅别、质剂名称不再沿用,而一般称券、券书或书契。 ☚ 留养 契约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