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审检厅
官署名。清代末置。掌审判刑民事讼案。诉讼程序中的一级审判组织。清代末,光绪三十二年 (公元1906年),改初级审判厅为初级审检厅。《清史稿·刑法志》: “迨光绪变法,三十二年 (公元1906年)改刑部为法部,统一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配置总检察厅,专司审判。于是法部不掌现审,各省刑名,划归大理院复判,并不会都察院,而三法司之制废。题本改为摺奏,内阁无所事事。秋、朝审专属法部,其例缓者随案声明,不更加勘,而九卿、科道会审之制废。京师暨各省设高等审检厅,都城省会及商埠各设地方及初级审检厅,改按察使为提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