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设法律地位的行政处理为当事人设定一种新的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 (1) 设定权利和权能的行政处理。这种行政处理使当事人享有从未有过的法律上的权利、权能和身份,又可称为设权的或受益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理可以为当事人创设公法上的权利,如当事人独占利用公用公产的权利; 也可以为当事人创设民法上的权利,如给予当事人商标专用权; 也可以为当事人设定一种权能,如授予当事人以驾驶执照等。(2) 设定义务的行政处理。其内容为命令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命令为一定的行为,如命令某企业交纳税款; 命令不为一定的行为,如命令不许进入某一特定区域。(3) 同时设定权利和义务的行政处理。有些行政处理,同时包含着权利和义务,如行政机关在允许当事人独占利用公产的同时,也可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某些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