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航琛事件
台湾政界要人贪污案件。刘航琛是台湾当局 “经济部”部长和 “资源委员会”主任委员。1949年12月,台 “行政院” 院长阎锡山下令,凡是“经济部”和 “资源委员会”的外汇支票,一律经过他批准方能生效。而刘航琛认为印鉴不符等于结冻存款,拒绝执行。阎锡山认为刘航琛有“叛乱”“贪污”等问题。经过非常委员会讨论,将刘免职处分,另调他用。1950年3月,“监察委员”孙玉琳等五人,以刘航琛遂权违法、浪费“国币”、废弛公务罪名,提出纠举书,经“监察院”审查成立通过。7月,台北地方法院以刘航琛“直接或间接图利,有触犯贪污条例罪嫌”提起公诉。年底,即以他曾领取“经济部”员 工福利费两个月连续图利,判处徒刑一年,缓刑三年。1952年5月,又将他无罪释放。该案件是国民党改造时期,台湾当局为表示要肃清贪污腐化分子所做的表面姿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