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保故意杀人案
1967年12月 17 日夜9时左右,永登县连城林场“支左”的刘学保(某部副班长,20岁),在离场部七八里的大通河已废弃的池木哈水泥桥旁, 制造了一起杀人案件。当时, 林场“统管”对象李世白头部血肉模糊,抢救不及而死亡。刘学保因 “保卫” 大桥与李 “搏斗”, 窃取了 “英雄”称号,有关部门给他记了一等功,树立为“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的积极分子,提拔为营副教导员,并选为中共“九大”代表,中央和地方的一些报纸先后登载了他的 “事迹”,并号召向他学习。但李世白的亲属及不少群众强烈要求全面复查。1983年7月,兰州市委经与兰州军区联系协商,成立了地方和军队联合调查组,兰州市公安局组成了专案组。调查过程中,在一○一厂配合下,选择了1983年阴历11月 16日,即17年前发案的同一天(温度、风力、月光基本一致),做了十几次实验,证明刘学保当年的口述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刘学保为了骗取“英雄”称号,精心设计,用利斧凶残地杀害李世白,制造了假现场。1985年7月, 沉冤大白, 刘学保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