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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刘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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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刘升平

法学家刘升平发表《中国法学40年》等论文 李方诗等主编 中国人物年鉴(1990)第108页

刘升平1928~

湖南湘乡人。195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同年到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至今。现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法理教研室主任、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研究会总干事,北京市高等教育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理学研究会理事长,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专业考试委员、律师。曾讲授法学基础理论、法学概论、马列著作选读等课程。1982年开始招收法理硕士研究生。参加了国家“六五”重点社会科学项目“中国社会主义法学基本理论”、国家“七五”重点社会科学项目“法理学研究”、“一国两制和香港法律制度研究”等研究工作。目前正主持北京市哲学和社会科学科研项目《人权与国际政治》以及国家教委91—93年度科研项目《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研究》的研究工作。主要著作有《法学概论》(合著,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社会主义法制基本知识》(合著,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合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法学基础理论简编教程》(合编,光明目报出版社1985年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法制》(香港大学出版印务公司,1987年版)、《法学基础理论》(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法学基础理论》(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理论》(撰稿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律制度》(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法理学研究》(合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主编《法学基础与宪法》(人民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及论文多篇。主要学术观点:(1)认为新中国法律的发展可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中国过渡时期的法律,即由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时期的法律(1949~1956)。在这个时期。我国法律的基本性质既不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也不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而是带有明显过渡性的新民主主义性质;第二阶段,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法律,我国社会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法律即由过渡时期的法律转变为社会主义时期的法律。(2)新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经验主要是:
❶为了保障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律;
❷法律的发展取决于法律本身能否正确地反映客观规律;
❸法律必须协调发展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其功能;
❹既不要轻视法律和法制的作用,又不要夸大它们的作用等。(3)法律与政策的关系问题是我国政法实际工作中的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党的政策对法律起着指导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政策高于法律、决定法律。(4)认为在“一国两制”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会有一系列新变化,表现在:法律的性质在整体上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在法律体系上会出现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性质上不同的法律体系并存的局面,而这又是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主体的,另外,在立法、法律解释、法的渊源、法律适用方面也会有所变化。

刘升平

刘升平1928~

湘阴人。1949年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195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次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系研究生毕业。历任北京大学法学系讲师、副教授、教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总干事,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兼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中国分会主席。专长中国法学理论、宪法学。著有《法学基础理论》、《法学概论》、《法理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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