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档案法令指1918年6月1日由列宁亲自签署颁布的《关于改革与集中统一管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档案工作》法令。是十月革命后苏联社会主义档案工作改革的集中体现。法令的基本内容有:宣布革命前和苏维埃时期各机关的档案材料都是国家财产,组成国家统一档案全宗,由国家统一管理;确定革命前的档案集中于国家档案馆保存,苏维埃机关形成的档案要按规定期限向档案馆移交;规定成立档案管理总局,统一掌管国家全部档案;规定了关于销毁档案文件的基本原则,一切政府机关、团体未经档案管理总局的书面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宣布废除沙皇政府和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关于档案工作方面的全部决议、法令和条例;要求苏维埃政府的档案机关成为为劳动人民服务的机关,成为为科学与实际工作服务的科学机关。法令所确定的原则,特别是关于建立国家档案全宗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工作的原则,奠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档案建设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