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与感化法典沙皇俄国的刑事立法。(1) 1844年《刑罚与感化法典》,于1845年生效。主要特点是: 同罪不同刑,处刑轻重视犯罪者的社会地位而定,贵族、教士、名誉公民、两个基尔特的商人等特权等极不受体刑;刑罚体系极为复杂,确定了11种刑罚,并从死刑起至训诫止分列为35个等级,并作了刑事处分和感化处分的划分,将刑罚区分为主刑、附加刑和代替刑;以大量条文保护农奴制度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处刑极为严厉。(2)1885年重新颁布《刑罚与感化法典》。主要特点是:除保护地主利益外,还严格保护工厂主的利益;仍保留了封建法的原则,给予贵族、僧侣、富商等免受体刑的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