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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刑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刑法

刑法

此处泛指各种乐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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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中国法典,起端初创于《法经》。商鞅在秦国变法,厘定“刑”、“法”,统称为“律”,从此律被历代皇朝奉为主要的刑法典的法律形式,而中国封建法律,以刑法为主,民事法律规范附编于刑律,独立的民法,在中国古代绝难问世。中国古代法律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刑法。它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压迫和国家管理的重要法律手段,现代刑法词典上称之为“指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如何处罚犯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xíngfǎ

国家法律之一,明确规定什么是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具体运用等内容。

刑法xíngfǎ

〈名〉国家法律之一,内容包括什么是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具体运用以及其他规定等。


刑法xíngfɑ

〈名〉对犯人的体罚:滥施刑法。

刑法

刑法

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政治和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是指国家系统地规定犯罪与刑罚并形成一定体系的法律,外国通称“刑法典”,我国是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的刑法,是指国家制定的一切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表现形式,除刑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事法律和其他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例如《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事法律方面的《决定》、《补充规定》等,以及我国经济、行政等其他法律中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范。世界上存在着剥削阶级的刑法和社会主义的刑法。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刑的刑法,它体现了全国广大人民的意志,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锐利武器。我国刑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不同在于:
❶规定的内容是犯罪与刑罚;
❷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较广泛,其他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都要借助刑法来调整;
❸违法制裁的严峻程度不同,刑罚是国家强制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
❹适用的对象不同,刑罚只能对罪犯适用;
❺适用程度不同,刑罚是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适用的。

☚ 宪法   刑事诉讼法 ☛

刑法/各种刑法

☚ 纲纪   刑法 ☛

刑法

刑法

法(辟法) 刑(刑章;刑宪;刑辟;典刑) 臬 秋宪
刑法和禁令:法禁 文网
有关刑法的:刑事
刑法条例:谳法
王法,刑法:王条
法度刑律:网墨
形容刑法严峻或民风淳厚:道不拾遗 道不举遗
刑法严酷:刻骨
(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

另见:刑罚 司法 犯罪 处罚 执行

☚ 刑法   各种刑法 ☛

刑法日

日本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体系。即规定某种行为应该受刑罚处罚以及处罚的限度和种类的法规。属于这样的法为数众多,其中最重要的是以“刑法”为名称的法(明治40年(1907)法第45号),如将国法分为公法与私法,刑法则属于公法。如分为立法法、司法法行政法时,刑法则属于司法法。再如,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对其刑罚的实体法,故与程序法之刑事诉讼法是有区别的。刑法的机能,一般具有保障的机能和制裁的机能,有的学者主张在此之外还应加上保护的机能。此外,刑法又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刑事法典,特别刑法指其他刑罚法规。日本刑罚于明治初年仍处于受“律”的影响的状态。如新律纲领(明治3年、1870年)、改定律例〔明治6年(1873)〕即属于此。其后,受西欧思想的影响,鲍阿索纳德起草的旧刑法(明治13年(1880)太告第36号明治15年(1882)施行),是以《拿破伦法典》为基础的。明治41年(1908)10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刑法(明治40年法第45号)。是参考德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刑法典制定的。其后制定了修改现行刑法的计划,于1921年根据政府的咨询,于1926年经临时法制审议会通过了“刑法修改纲领”40项,据此,公布了“刑法修改预备草案”(1927)、刑法及监狱法修改调查委员会大会决议以及保留条款(刑法总则)(1931)、临时修改刑法草案(1940)和刑法修改草案。由于战争的关系刑法修改事宜遂告中止,1941年对于刑法作了部分的修改(法第61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适合现行宪法的精神,废除了反对皇室的罪和通奸罪等。多次对刑法进行了部分修改(1947法第124号)。于1956年法务省成立了刑法修改准备委员会,重新开始过去在战时中止了的整个刑法修改工作,1961年公布了刑法修改准备草案,从1963年以后,由法制审议会刑事法特别部会,参考该准备草案又进行了刑法的修改工作。


刑法

调整因犯罪和刑罚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犯罪,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危害国家利益和统治秩序而应处以刑罚的行为。在中国,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罚,指国家在刑法中规定、由法院以国家名义适用于犯罪者的、用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我国的刑罚种类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因犯罪和刑罚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一般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犯罪者的关系,与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辩护人、被害人的关系;上述各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犯罪者与被害人、辩护人的关系等。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以上各方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规定、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之总和,就是该国家的刑法。

刑法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的一个部门,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在人类历史上,先后存在过四种历史类型的刑法: 奴隶制刑法、封建制刑法、资产阶级刑法和社会主义刑法。奴隶制刑法与封建制刑法有三个共同特点: (1) 等级森严。即按照当事人的身分等级适用刑法。(2) 罪刑擅断。即君主和法官可以不顾法律的规定,任意按照个人意志定罪量刑。(3)刑罚残酷。即轻罪重刑和刑罚方法的不人道。资产阶级刑法确立了现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主义。即犯罪与刑罚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2) 罪刑相适应。即刑自罪生,罪重刑重,罪轻刑轻,罪刑均衡。(3) 刑罚人道主义。即刑罚方法及其适用应当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反对酷刑。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资产阶级刑法出现了三大变化: (1) 非犯罪化。即将一些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再作为犯罪对待。(2) 轻刑化。即刑罚朝着缓和的方向发展,表现为废除死刑,减少短期自由刑,重视罚金刑、缓刑、假释以及开放式犯人处遇制度的运用等。(3) 轻轻重重。即一方面对轻微犯罪实行非犯罪化和轻刑化,另一方面则对暴力、毒品等严重犯罪予以严惩。社会主义刑法的最显著特点是在刑法典中规定刑法的任务,从而公开宣布其阶级性。即认为社会主义刑法体现了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及其根本利益,主张以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目的,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刑法

刑法

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的一个部门。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以及犯了罪应处何种刑罚的法律。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在人类历史上有四种类型的刑法,即奴隶制刑法、封建制刑法、资本主义刑法和社会主义刑法。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及其利益,是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力武器。我国刑事立法文献,主要有1979年7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各种单行刑事条例和补充决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暂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其他法律中的刑法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0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6章“法律责任”等。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刑法Criminal Law

广义的刑法包括刑事实体法、刑罚的执行、刑事程序、证据、警察的侦查活动。狭义的刑法仅指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刑事实体法。其他相关的联邦法律,如《麻醉品管理条例》、《食品与药品条例》、《青少年犯罪条例》等,也对犯罪问题作了规定。还有一些联邦和省级法规(如酒精与公路管理等)以及地方规章(如停车规则、宠物管理等)将一些违法行为视作犯罪行为予以规定。
刑法的渊源 1867年《宪法法案》第91条规定,议会对刑事法律包括刑事程序法拥有立法权。第92条又写明,各省议会也有权制定不与联邦法律相抵触的刑事法律,并对该省的司法机构包括民事和刑事法庭的章程、职责和组织作出规定。因而,警务、检察官的指派、法庭的管理以及基层法庭法官的任免,均可由各省行使。而根据第96条规定,县级和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权则属联邦。
刑法从属于《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作为《加拿大宪法》的一部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对刑法有着重大的影响。1982年《宪法法案》规定,宪法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都自动失效。因而,法院有义务审查刑法典和有关法规中有无违宪条款。
“法不规定即无罪与罚”也为加拿大刑法中的一个基本原理。因此,法院判定,必须有与法律规定相一致的严禁行为存在,且证据确凿。如果法律条文不能确定地适用于某一严禁行为,则法庭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
警察、检察官、法官和陪审团必须严格依据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官审理案件时,多受法庭先前关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决定(如判例)的影响,以此作为解释成文法条款的依据,也为日后的司法解释创造条件。确立上诉制度,是为了纠正冤假错案,也为保证法律本身的严肃性和执法的一致性。如果判例本身有误或已过时,上级法院可予以撤销。
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构成犯罪,有的只属民法范畴,应根据私法提起诉讼。民事诉讼由个人向民事法庭提起,法庭可责令被告人具结悔过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则多以整个社会而不仅以个人为其侵害对象,因而由国家对犯罪者予以追诉,被害人仅以证人身份自愿出庭作证。近来,由于被害人学的兴起,国家也更多地关注被害人,并考虑对他们的经济补偿。
犯罪构成要件 可分为4个方面:(1)主体要件。犯罪者必须是行为人,年满12周岁的自然人才可能成为犯罪主体,12周岁~18周岁为相对责任年龄,心智健全的18周岁以上的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2)主观方面。犯罪者必须基于一定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的(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加拿大刑法对此未作系统的原则定义,只是在涉及具体犯罪的章节和条款中结合各种犯罪作了规定。由于很难确定犯罪者实施犯罪时真实的心理状态,一些刑事法规便确立了若干推定方法。然而,许多法庭均裁定这些方法有悖于《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中关于被告人权利的规定,因而其中的许多条款最近被宣布违宪。(3)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刑法中列举的有关行为,否则,仅有主观上的故意是不能定罪的。(4)客体要件。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确定了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犯罪类型及其危害程度。刑法对每种具体犯罪都规定了对象,犯罪行为指向的犯罪对象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
就违法行为而言,法律区分了3种不同形式的主观方面的条件:第一种是直接故意;第二种是间接故意(涉及公共卫生、道路交通、环境法、工作场所安全等);第三种则不论行为人当时处于何种心理状态,主观上有无过错,只需证明他应对某种后果负责。
加拿大刑法也追究教唆、引诱或协助他人实施犯罪者的刑事责任。犯罪未遂者同样应受到刑事追究。
在刑事审判中,“无罪推定”是加拿大刑法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在未经正式审理加以确认之前,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控方必须收集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被告人则不承担无罪的举证责任。这一原则也被写进《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辩护 刑法典和普通法都对犯罪指控的辩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刑法典》第16条推定每个人均为心智健全者,但允许被告人证明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心智不正常。心智不正常的人被视为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无限期地被羁押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直至政府指定的专门委员会认定其完全康复,方可重返社会。对于因心智疾病而无法承受审判的被告人,应中止审理,对其进行治疗。未满12周岁的儿童,也不构成犯罪。18岁以下少年犯罪,除非少年法庭法官裁定其到成人法庭接受审判,一般应根据《青少年犯罪条例》的规定,由少年法庭审理。
欲证明某人犯罪,必须表明他有意识和故意实施了某种严禁行为。对此,辩护时应证明行为人的某种违禁行为纯属意外事件,或迫不得已(如某人或其家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系自动作用所致,即是一种无意识的行为。例如,某人头部受到打击,处于无意识或半昏迷状态;或在梦游中实施某种严禁行为。
辩护时也可证明行为人并无犯罪动机,没有预谋。例如,醉酒可使谋杀罪指控降为非预谋杀人罪指控。还可证明行为人是因意志薄弱(如顺从行政命令或受到挑衅等)或陷入圈套(如迫于警察的压力)而实施了严禁行为。
制裁 如果某人被判有罪,主审法官即应对其科刑。加拿大的法官在判决时有较多的自主权。刑法典只规定了少数强制性的最低刑期,而最高刑期一般都相当高。法官可根据审理情况选用当庭开释、有条件释放、缓刑、缓期处刑、罚金或监禁等处理方式。
判决时,法官应考虑到多种因素,因人因案而异。通常应考察是否预谋犯罪,有无前科,危害程度,罪行轻重,有无司法先例,先前对相同或相似犯罪的判决情况,犯罪人的年龄、生活方式和人格等因素。
1987年,一个联邦委员会(加拿大科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建议对现行科刑制度进行大的修改,特别是对法官拥有的宽松的处理权大大加以限制。议会正在研究这份报告,并将从立法角度作出某些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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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处以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基本法之一。广义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罪、刑的规定;狭义专指刑法典。在历史上,奴隶制刑法,封建制刑法和资本主义刑法都体现剥削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是维护剥削阶级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我国刑法属社会主义类型,体现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旨在惩罚犯罪、改造罪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刑法

国家规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为国家基本法。刑法同其他法律一样,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部分。但它更集中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更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它明确地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适用什么刑罚,同时,它又拥有最严厉的惩罚手段,直至剥夺人的生命,因此,它是阶级专政最有力的工具。

刑法

刑法

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国家基本的部门法之一。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所有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刑事法规,包括单行法规、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法规中包含刑事内容的规定等; 狭义的刑法则只指经过专门立法程序颁布的法典形式的刑事基本法。中国目前的刑法既包括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样的法典式大法,也包括其他一切有关犯罪和刑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较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由于各国所属法系不同,特别是地理及社会人文关系的差异,其刑法各有不同特点。就国际范围而言,由国际公约、条约、规章制度及其惯例中某些有关刑事实体法及程序法的规范构成了国际刑法。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   刑法溯及力 ☛

刑法/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过程中的形态/共同犯罪/刑种/时效/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 首都   刑法 ☛

刑法

刑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刑法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何种犯罪应当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就是规定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它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我国自古以来就重视刑法,从夏朝的禹刑一直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至今,刑法几乎从没有停止过它的作用。中国古代法律的一大特点就是诸法合体,即不分宪法、刑法、民法等,仅以一部法律就包罗了各个方面,而最终的归属就是刑法。上至叛乱祸国,下至家庭事务,哪怕最起码的民事纠纷,仍然是通过刑罚来解决,即使是被誉为封建法典范的 《唐律》,仍然是以刑罚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的。这就足以看出我国历代对刑法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单行刑事条例和法规。与此同时,刑法的起草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到1957年6月,共写出22稿。然而,由于反右派斗争使得 “左” 倾思想抬头,否定法律,轻视法律的思想滋生,刑法起草工作一度停止下来。1962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对刑法草案第22稿全面修改,1963年10月写出了第33稿。就在它即将按人大第四次会议决定公布试行时,“四清” 运动的开始和随之而来的 “文化大革命” 又使得刑法草案的修订工作被迫搁置了十多年。粉碎 “四人帮” 后,1979年2月下旬,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宣告成立并着手抓紧进行刑事立法工作。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获得通过,并于7月6日以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第5号令公布,决定自1980年1月 1日起施行。至此,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刑法诞生了。刑法有总则、分则两编,共13章192条。
1979年刑法实施以后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当时受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刑法典在体系结构、规范内容等方面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同时,由于时代的变迁,科技的发展,一些刑法典中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求,而新的犯罪手段和罪行不断产生,这在当时是没有想到,因而在刑法中也没有体现的。新形势的发展明确提出了修改、补充、完善刑法的任务。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总结中央、地方政法机关、政法院校关于刑法修改完善的70余条意见,写出 《对刑法的修改意见》。1988年7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明确提出了将刑法的修改纳入立法规则。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修改、通过了修订后的刑法,并由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8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将十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23个补充规定和决定修改后予以吸收,分总则、分则两编,共15章452条。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这三大刑法基本原则,从而取消了原刑法中有关类推的规定。新刑法总则还修改完善了关于正当防卫、单位犯罪、减刑、假释、自首和立功等的规定; 在分则中,分解、明确规定了投机倒把罪、渎职罪、流氓罪,并新设了一些罪名,如关于黑社会犯罪、计算机犯罪等,还对原刑法的量刑做了适当调整。新刑法是我国建国以来最完备的、统一的、完整的刑法典,它标志着我国刑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 刑法   刑法基本原则 ☛
刑法

刑法

指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规定用什么刑罚加以处罚的法律。狭义的刑法仅指刑法典,即系统的刑事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广义的刑法还包括刑事单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刑法由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和执行,以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近代独立的刑法典,以1810年颁布的《法国刑法典》为最早。中国历史上习称“刑律”,其内容包括民法、诉讼法等,直到光绪末年拟订的《大清斩刑律草案》才是独立的刑法,但未施行。国民党政府于1928年施行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本不同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它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从1956年开始起草,经过反复修订,1979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 习惯法   民事诉讼法 ☛

刑法

criminal law;penal code;jus criminale[拉]
~典criminal code/~分则Specific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相关词汇
法庭 chamber
人民调解委员会 people’s conciliation committee
裁决委员会 adjudication committee
看守所 detention center;jail
派出所police station
少管所juvenile reformatory penitentiary
精神病院psychiatric hospital
劳教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管制control
监狱管理prison management
犯人待遇treatment of prisoners
禁闭solitary confinement
首要分子ringleader
犯人inmate
流窜犯itinerant criminal
惯犯recidivist,habitual offender
人身权利rights of the person
民权civil rights;civic rights
财产侵犯property violation
渎职dereliction of duty
附加刑supplementary punishment
法定原则statutory principle
一审案件case in first instance
终审案件case in final instance
减刑commute;reduce
缓刑suspension of sentence
在押候审suspects held pending trial
核实案情verify the facts
求助诉讼recourse proceeding
以财务担保取保释放release on bail under financial guarantee
保外就医medical parole
保外执行判决serve a sentence on bail
收容调查shelter and investigation
指导诉讼权right to direct proceeding
指控罪名不足insufficient charge
审讯到场自由freedom of appearance at the hearing
表现良好good conduct
受理案件 accept a case
盘问公诉方证人cross-examine the prosecution witness
污点证人tainted witness
不公开审理in camera trial
上诉appeal
申诉complaint
抗诉protest
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复审判决verification of sentence
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审前拘留pre-trial detention
逮捕证arrest warrant
监视居住home surveillance
剥夺政治权利be stripped(or deprived)of political rights
对抗制(抗辩式) adversarial system
审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m
未成年人minors
年轻的成年时期young adulthood
从轻处罚情节mitigating circumstances
从重处罚情节aggravating cirumstances
不正当利益undue advantage
作为或不作为act or omission;performance or non-performance
影响力交易trading in influence
双重处罚duplication of sanctions
有罪证据incriminating evidence
无罪证据exculpatory evidence
裁定verdict
决定decision
作出终审判决render a final judgment

刑法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有关法律规范。是国民党政府“六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最早于1928年3月10日公布,后经修改,重新制定,新刑法于1935年1月1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又多次修正公布,成为重要基本法之一。台湾现行刑法是国民党当局于1969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的,全文357条,分为两编。第一编总则,计12章、99条,主要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以及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其刑罚原则不仅对该法典的分则部分具有效力,而且对其他定有刑罚的法规具有同样的效力。第二编分则,计35章、258条,主要规定了内乱罪、外患罪、妨害国交罪、渎职罪、妨害公务罪、妨害投案罪、妨害秩序罪、脱逃罪、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伪证及诬告罪、公共危险罪、伪造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伪造度量衡罪、伪造文书印文罪、妨害风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妨害农工商罪、鸦片罪、赌博罪、杀人罪、伤害罪、堕胎罪、遗弃罪、妨害自由罪、妨害名誉及信用罪、妨害秘密罪、窃盗罪、抢夺强盗及海盗罪、侵占罪、诈欺背信及重利罪、恐吓及虏人勒赎罪、赃物罪和毁弃损坏罪等35类、数百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每罪处罚的标准。该法的特点:(1)内容规定比较详尽、具体,但也繁琐复杂;(2)以法条形式确定“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宣称“行为的处罚,以行为时的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3)标榜“从轻主义”,对一般轻罪的处罚较之旧刑法的规定有所减轻,但对触犯统治秩序的行为则从重、从严处罚; (4)仿效西方各国刑法体系,专门规定了“保安处分”一章,即对所谓有犯罪嫌疑、“犯罪危险”或某些特殊情况的人,可以借口预防“犯罪”或“再犯罪”,实行“社会防卫”手段,采取相应的措施。该法与国民党当局随后陆续制定和颁布的一系列单行刑事法规,构成了国民党当局的刑事立法体系。为了保证该法的施行,国民党政府还曾于1935年4月1日公布《刑法施行法》,对该法的适用进行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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