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
刑事诉讼管辖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理论上可将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 普通管辖进一步分为级别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据刑事诉讼第18条第一款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主要有:
❶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管辖的自侦刑事案件;
❷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❸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❹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
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
❷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轻伤害、重婚、破坏军婚等案件;
❸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❹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刑事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至第27条的规定,我国刑事审判管辖分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而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下面分别叙述: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具体地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 (自治区、直辖市) 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
(1)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括犯罪行为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等。
(2) 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某个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 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需要指定管辖的,包括地区管辖不明和级别管辖不明两种。
(2) 因某种原因需要指定管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❶有管辖权的几个同级人民法院因移送案件发生争议的;
❷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错误管辖需要移送管辖法院的;
❸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❹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由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正确、及时处理案件的。此外,对于共同犯罪不在同一地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应并案处理,由主犯抓获地人民法院就整个案件进行审判; 主犯从犯难以确认的,可由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发生争执的,由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专门管辖,又称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就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应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但海事法院不管辖刑事案件。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违反军人职责罪,现役军人的犯罪,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的犯罪,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军队与地方互涉的刑事案件一般实行分别管辖制度。原则上,地方人员犯罪的,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现役军人犯罪的,由军事法院管辖; 地方人员和现役军人共同犯罪的,由地方和军队共同查明事实,分别由地方和军队的法院依法处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由军队法院管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以及列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等。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案件,一般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管辖
只有法院的法官才有管辖权,对刑事案件作出裁判及科处刑罚和保安处分。但法院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刑事案件作出裁判。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要求其他当局给予协助时,该当局有义务优先协助法院进行该项工作。预审法官有权依法行使在侦查方面的审判职能,进行预审及就是否起诉及进行最简易诉讼程序作出裁判。如预审的管辖权属高等法院,则须以抽签方式在分庭的法官中选定负责预审的法官,而该法官则不得介入该诉讼程序随后的诉讼行为,以避免先入为主,导致诉讼的不公正。合议庭在刑事方面有管辖权审判下列犯罪且不应由高等法院审判的案件:(1)危害和平及违反人道罪,妨害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罪,妨害国家及国际组织罪;(2)故意犯罪或因结果而加重的犯罪,只要人的死亡属该罪的要素;(3)可科处最高限度超逾3年徒刑的犯罪,以及在违法行为竞合的情况下,每一犯罪可科处的刑罚低于3年的犯罪。此外,合议庭尚有权审理当事人申请与刑事诉讼一并处理涉及赔偿金额超逾3.5万澳门元的民事案件。有关执行管辖权,由第一审审判组织的独任庭行使;由高等法院宣示、审查及确认的裁判,亦由第一审法院行使执行权。如发生案件牵连的情况(即一行为人犯数罪、数行为人犯一罪、互相向对方犯罪、同时在同一地方犯数罪、所犯之数罪系互为因果之罪等),决定管辖权之原则是:(1)高等法院的管辖权优于其他法院的管辖权;(2)高等法院全会的管辖权优于高等法院分庭的管辖权;(3)普通管辖法院的管辖权优于专门管辖或特定管辖法院或法庭的管辖权;(4)合议庭的管辖权优于独任庭的管辖权。如发现将诉讼程序分开有利于一嫌犯,特别是不致拖长羁押时间或有关牵连将会严重影响本地区的处罚主张或影响到被害人的利益或有关牵连可能导致对任一嫌犯的审判过度延误时,法官须依职权或应检察院、嫌犯、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的申请,终止有关牵连,并命令将其中某一诉讼程序或某些诉讼程序分开处理。如没有上述情况的发生,引致牵连的各种犯罪,均合并为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如已经提起不同的诉讼程序,案件一经确定有牵连时,亦须将所有诉讼程序合并进行。法院对某一刑事案件缺乏管辖权时,得由法院依职权宣告,亦得由检察院、嫌犯或辅助人在终局裁判确定前提出,由法院审理宣告。案件经法院宣告无管辖权后,须将诉讼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由被宣告无管辖权的法院命令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财产担保措施,在宣告无管辖权后仍保持其效力。但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在最短期间内使该等措施成为有效或将其撤销。如澳门的法院对某一犯罪缺乏管辖权,则有关卷宗予以归档处理。管辖权如发生积极冲突(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均认为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或消极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均认为对某案件无管辖权)时,其解决办法是: (1) 第一审法院间的管辖权冲突由高等法院有管辖权的分庭负责审理; (2)不属上述管辖权的冲突由高等法院全会负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