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期间、送达
刑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进行一定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在刑事诉讼中,除期间之外,还有期日。所谓期日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据刑事诉讼法,期间大体有以下规定:
(1) 强制措施期间。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 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被拘留的人,办案机关应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或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或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办案机关必须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一般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
(2) 侦查羁押期间。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要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以下简称 “四类案件”),在上述3个月内不能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能交付审判的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3) 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查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4) 申诉期间。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或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5) 一审程序期间。人民法院应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起诉书副本,3天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票、通知书至迟在3日以前送达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对于 “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1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6) 上诉抗诉期间。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间为10日; 不服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期间为5日。
(7) 二审程序期间。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卷宗。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对于 “四类案件” 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8) 再审程序期间。再审案件应在3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超过6个月。
(9) 执行期间。死刑应在接到命令后7日内交付执行。
(10) 申请恢复期间的期间。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清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文件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发件人的诉讼活动。送达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具体参照 《刑事诉讼法》 有关送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