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刑事检察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刑事检察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业务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第52条、第1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在检察机关的内部分工中,将这项监督的职责划为刑事检察部门负责,这项监督职能即刑事检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3项、第4项规定,刑事检察的具体内容是:(1)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2)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5)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监督;(6)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刑事检察的办案范围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为了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部门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也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刑事检察人民检察院的业务之一。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检察。主要表现形式: (1)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2)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4) 对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5)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6) 对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刑事检察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起诉和审判实施监督的活动。1950年起,新疆刑事检察工作开始起步。1966年下半年至1978年4月期间,刑事检察工作停止。1978—1979年,刑事检察工作重建。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陆续设立,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1983年9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立批捕处、起诉处。1988年12月,两处合并为刑事检察一处,增设自侦案件批捕起诉处,即刑事检察二处,各地刑事检察机构也随之变更。1996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审查批捕处、审查起诉处,各级检察院设置与之一致。 刑事检察亦称“刑事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检察。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以及对判决裁定是否公正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旨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刑事检察业务范围是:审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 审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按照程序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甘肃省审查批准逮捕约174 395人, 审查起诉144 296人, 出庭支持公诉8.999万件,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提出抗诉809件, 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不合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约717件(次),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不合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约335件(次)。刑事检察自1998年5月起实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分开, 职能由两个部门分别行使。 ☚ 贪污贿赂检察 法纪检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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