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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刑事强制措施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刑事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定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在侦查其管辖的案件时,也有权依法实施;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实施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适用强制措施。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被适用对象实施逃跑、藏匿或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及串供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强制措施的种类、条件、程序、期限等适用。适用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刑事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适用,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2)必要性原则。适用强制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犯罪行为的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犯罪证据的掌握程度,是否有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或者发生意外情况的可能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3)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力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4)适时变更或解除原则。随着诉讼的发展、案情的变化,应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共有5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参见[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规定了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形式,具体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并对拘留、逮捕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修改。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监督。


刑事强制措施

“民事强制措施”的对称。公安司法机关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被告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暂时强行加以不同程度限制的各种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至第41条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5种。这些强制措旋的作用:(1)防止被告人、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逃避侦查和审判;(2)排除人犯毁证灭迹等妨碍、干扰迅速查明案情的可能;(3)制止他们继续犯罪;(4)防止人犯畏罪自杀或被他人杀害等意外事件发生。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不同,其区别主要是:(1)适用的目的不同。适用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避侦查或审判,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适用刑罚的目的,则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和使其改造成为新人。(2)种类不同。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罚的种类则是:管制、拘投、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上均为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上均为附加刑)等。(3)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刑事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刑罚依据刑法(实体法)。(4)执行的机关不同。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刑罚的执行机关则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5)适用的对象不同。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是刑事责任尚未确定之前的人犯;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刑罚已经确定的罪犯。(6)法律后果不同。刑事强制措施只限制人身自由;刑罚则是对罪犯实行法律制裁,甚至剥夺罪犯的生命。刑事强制措施自古有之。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就有对刑事被告人押送到案和拘捕的规定。我国战国时期的《法经》有捕法的记载;《唐律》的“捕亡篇”规定有逮捕。资产阶级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拘提、拘留、逮捕、羁押等。原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不远出的具结、人保或社会团体担保、羁押(苏俄刑事诉讼法第93- - 94条)、拘提、被告人不离开拘留地点、取保候审(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第184-189条)、监视居住、未决前的逮捕(罗马尼亚刑事诉讼法第145-160条)、拘留(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第190-192条和罗马尼亚刑事诉讼法第149条)。

刑事强制措施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采取的限制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防止他们继续犯罪。在我国,种类有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

又称“强制处分”。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毁灭、伪造证据,自杀,继续犯罪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依法对他们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制措施从古罗马时期就开始采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强制措施成为统治者随意迫害无辜的普遍合法手段。近代资本主义国家针对封建专制之下滥施逮捕权,任意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况,颁布了有关法律对逮捕等强制措施加以限制。在新中国,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一项特有权力。1982年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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