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刑事古典学派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刑事古典学派反映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的法学流派。产生于18世纪资产阶级同封建主义斗争时期。主要代表人物是贝卡里亚。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罪刑相适应等原则;认为犯罪是违犯刑法而应受惩罚的行为,刑罚则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反对采用酷刑和侮辱性刑罚,限制适用死刑。法国的《人权宣言》和1810年《法国刑法典》都反映了该派的思想。对改革中世纪腐朽的刑事制度起过历史的进步作用。参见“贝卡里亚”。 刑事古典学派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一个资产阶级刑法学流派。形成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为意大利的贝卡利亚和德国的安·费尔巴哈。以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说作为基础,认为犯罪是行为人自由意志的产物,刑罚所要惩罚的是犯罪行为,不是行为人或其思想。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或对犯罪的报应。主张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主义。反对封建统治阶级的罪刑擅断、罪刑不平等和严刑峻罚,提倡废除残废刑和死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在建立资产阶级法制、反对封建专制方面起过一定历史进步作用。人们通常称其为刑法理论上的旧派。 刑事古典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近代刑法学流派之一。又称“古典自然法学派”。其创始人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这一学派的理论继承了古代的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是18世纪启蒙思想在刑法犯罪领域内的重要体现。对于改革中世纪腐朽落后的刑罚制度起到了积极的历史进步作用。刑事古典学派反对封建专制擅断,主张“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其理论基础是自由意志论,以行为人基于自由意志实施犯罪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预防和控制犯罪方面,这一学派主张“心理强制论”和“报应刑论”,认为刑罚是对于犯罪的报应,确定刑罚应以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起决定作用,要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相适应。该学派要求以抽象的“理性”及“人道主义”对待犯罪,主张罪刑法定,罪刑相当、限制死刑、反对酷刑和侮辱人格刑。其理论对于近代刑法思想具有深远影响。 ☚ 刑事人类学派 刑事伤害补偿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