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书要制南北朝时期北周制定的一部法规。周武帝建德六年(577),为加强对新平定的北齐地域的统制,撰定并颁行了《刑书要制》,规定:持武器盗掠一匹以上,不持武器盗五匹以上,监临官吏自盗十二匹以上、盗窃及诈取官物三十匹以上、里正、乡长隐匿五户及十丁或三顷土地以上者,皆处死。其余所犯之法,依《周律》定罪。周宣帝时,在《删书要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内容,撰成《形径圣制》,又称《法经》。两部法规的原文皆已失传。 刑书要制见“北周律令”(534页)。 刑书要制此即北周初年所执行的一种法规制度。主要内容:群盗贓(赃)一匹,及正、长隐五丁,若地顷以上,皆死。赃,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获得的财物。周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相当于闾正;党长,相当于族正,以互相检察。顷,则百亩也。党,五百家为一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