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分押制度中国狱政管理制度之一。依犯人的犯罪性质、刑期、年龄、性别、恶习程度和改造表现等对其进行分类,分别关押于不同场所或在同一场所内将他们分别编队,在监督管理和改造上加以区别对待的制度。一般对下述几类罪犯实行分管分押: (1)反革命犯、10年以上徒刑的普通刑事犯、外籍犯、知密犯、女犯须关押在监狱改造;1年以上、10年以下不宜关押于监狱的有期徒刑犯须关押在劳改队改造; 少年犯送少管所关押管教;(2)除女犯外,同案犯和有直系亲属关系的犯人,不得关押在同一劳改单位。与所在劳改单位的干部有亲属关系的须调离; (3) 每一劳改单位须逐步把反革命犯与普通刑事犯分开管教、关押;把公开抗改、屡教不改的刑事惯犯,严重破坏监规,组织反革命集团,或拉帮结伙,危险性大的为首分子,坚持反动立场、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经教育无效的反革命骨干分子等送严管队管教关押; 少数民族犯单独编队关押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