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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各个具体税种分别划定为国税和地方税,企业均依照法律规定,既向中央政府交纳国税,又向各级地方政府交纳地方税的新预算管理体制。1994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 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 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根据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四川省1994年地方财政收入1354778万元,中央对四川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和专案拨款等补助收入1216505万元,全年总收入2714331万元。1994年全省实际支出2403843万元,加上按财政体制规定应上交中央的支出171914万元(主要是重庆市按原体制上交中央的部分),按政策规定应结转到1995年继续使用的能源交通基金、排污费和其他结转项目的结余282349万元,收支品迭后,全省当年出现数额较大的赤字。1995年全省财政总收入1670728万元,总支出2777214万元,收支差额1106486万元。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借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体系。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1.实行分税制改革的原因
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原有的财政包干体制,在以往的经济发展中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其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税收调节功能弱化,影响统一市场的形成和产业结构优化,国家财力偏于分散,制约财政收入合理增长,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财政分配体制类型过多,不够规范。从总体上看,现行体制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尽快改革。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国务院作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原有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2.实行分税制改革的指导原则与意义
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主要是根据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进行的。即把需要由全国统一管理、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税源集中、收入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税权(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均归中央;把与地方资源、经济状况联系比较紧密,对全国性商品生产和流通影响小或没有影响,税源比较分散的税种划为地方税,税权归地方; 把一些税源具有普遍性、但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立法权归中央,司法权和执法权可归中央也可归地方。
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对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和税收分配关系,对于加强税制建设有着特殊的意义。主要表现在:通过税收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在不同级政府之间的划分和让渡,能够体现出一国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法制建设程度、民主建设程度、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收管理体制的科学化程度。
3.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几项具体内容
(1) 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中央财政支出包括: 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助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地方财政支出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征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经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2) 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地方固定收入包括: 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畜牧业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 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其中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3)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为了保持现有地区既得利益格局,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保证现有地方既得财力。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0%。如若1993年以后中央净上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4)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为顺利推行分税制改革,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再逐步规范化。原体制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规定补助,原体制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执行。实行递增上解的地区,按照规定继续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按原确定的上解额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的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按递增上解办法。即按1993年实际上解数,并核定一个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原来中央拨地方的各项专款,该下拨的继续下拨。地方1993年承担的20%部分出口退税以及其他年度结算的上解和补助项目相抵后,确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上解或补助处理,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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