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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分税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分税制fēnshuìzhì

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财政管理体制。我国于1992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八五”期间将普遍推行。例如:“国家加快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决定从今年起,在浙江省、辽宁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津市,以及武汉市、青岛市、大连市、沈阳市、重庆市等9个省、区、市率先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人民日报》1992.6.20)“分税制是一种比较稳定、规范、科学的财政体制,它在客观上有利于较好地处理中央与地方财力的分配关系,有利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文汇报》1992.6.20)

分税制fēnshuìzhì

〈名〉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能和事权范围,按税种、税源将全部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制度。

分税制fēn shuì zhìсистéма раздéльного налогообложéния (двухканльного поступлéния налóга)

分税制

分税制fēnshuìzhì

按税种、税源把全部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制度。
 ❍ ~把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划分,以便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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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separated central and local taxation system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及其管理权限,从而确定两者财政分配关系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体制形式。中国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际经验,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原来实行的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是:
❶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确定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出范围。
❷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同时设立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中央税和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❸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❹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为保证分税制改革顺利进行,还规定实行分税制后,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再逐步规范化。同时,还要搞好配套改革,采取一些必要的政策措施。

分税制

分税制

分税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并确定其相应的税收管理权限,中央与地方分设两套税务机构、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分税制。按照分税制彻底性程度不同,分税制可分为彻底的分税制和不彻底的分税制两种。如韩国,即实行彻底的分税制,不设共享税等。我国实行不彻底的分税制,设有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纵观世界各国,分税制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❶各级政府的事权和事业范围划分明确。中央政府一般负责国防、外交、社会福利、大型公共工程、农业补贴等支出。地方政府一般负责维持地方社会治安、发展地区文化教育、兴办地方公共服务事业等支出。
❷中央与地方各具独立的税收体系。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一般都有各自的税务机构,分别组织各自的税收; 地方政府具有根据实际需要开征某些地方税种,调整地方税率和减免地方税收的权力。
❸在税种划分上,凡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或有利于中央宏观调控的税种划归中央。中央运用地方财政补助的形式调节地区间的差别。我国于1994年在全国普遍推行的分税制,是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建立的,也具有其普遍特点。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主要内容:
(1) 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的政策性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中央财政支出具体包括: 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支农支出、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以及应由中央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各项事业费。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教科卫等各项事业费和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民兵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2) 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根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据此划分各级财政收入为中央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地方固定收入。
(3) 地方收支基数的确定。地方收入基数以1992年地方财政收入为基础,按分税制后变动因素进行核算。地方支出基数以1992年地方既得财力为基础进行核定。另外还包括上解、税收返还及专项拨款的确定等内容。分税制是一种较规范、科学的财政管理体制,有利于较好地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分配关系,有利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完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
参见 “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划分”。

☚ 我国的税收制度与主要税种   中央税、 地方税、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划分 ☛
分税制

分税制

分税制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含义:一是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按照划定的事权,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范围;二是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归属划分;三是分别建立中央和地方的税收体系,相应地设置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各自负责其税收;四是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
1.分税制的基本原则
分税制的设立要坚持公平与效率的基本原则。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划分来看,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要充分考虑:
(1)具有再分配性质、以支付能力为基础的税种的征收权应归中央政府行使。
在各种具有再分配性质的税收中,个人所得税最为突出,它是累进的,以支付能力为基础,应由中央政府在全国集中征收,实行统一的税率,从而使其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有力手段。如果由各地方政府征收,就会出现不同的税率。在实行不同个人所得税率,尤其是不同的累进所得税率的情况下,如果其他条件相同,则会迫使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在地区间进行流动,形成居住地选择上的扭曲,产生所谓的富人区和贫民窟。富人区的形成和贫民窟的出现不仅妨碍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的和谐与统一,而且大大地制约了中央政府再分配职能的行使。
(2)税基分布不平衡的税应为中央税。
有些税收,如资源税受到各个地区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一个国家尤其是幅员广阔的国家之内,各地区的自然资源不可能完全相同,企业也较多地集中于大城市周围。因此,这类税收由各地方政府来征收,势必造成各地政府收入的极大差异,苦乐不均。所以,必须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以缩小地区差距,加强中央政府对各地区财政平衡能力。
(3)易转嫁型税收应由中央政府征收。
税负归宿的转移有多种形式,通常有三种:
❶压低利润,使损失由出资者承担;
❷提高售价,让消费者负担;
❸降低工资,由劳动者负担。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内市场相互高度开放,企业、劳动者和消费者并不一定属于同一地区。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轻而易举地把所在地政府向它征收的税收,部分乃至大部分通过产品的销售等手段,转嫁给非本地的资本所有者、工人和顾客。税收是地方政府用于向居民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如果地方政府征收可将大部分归宿转嫁给非本地居民的税种,该地区较高的公共产品提供水平实际上是靠非本地居民的补贴来维持的,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和受益者负担原则不允许企业把某一地方政府对其征收的税负通过上述途径转嫁给别人。因此,易转嫁型税收应由中央政府征收。
(4)在税收体系中占主要地位,收入比重较大的税种应归中央政府来征收。
这不仅是由中央政府为提供国防、外交等公共产品以及为履行再分配和经济稳定职能而开支较大所决定的,同时也是为了有能力对地方政府进行补助所必需的。
(5)政府间收入划分应以征税效率高低作为划分标准之一。
例如,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所得,所得的地点会随纳税人的流动而难以固定,并且纳税人的居住地和收入地点可能不在同一地点,把所得税划归中央政府收入,在估算调查归属方面比较方便易行,征收效率也较高。
对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收入划分,除要考虑征税本身的行政效率外,还要考虑经济效率。税收应归中央还是归地方,应以促进经济发展,不减少经济效益为着眼点。例如,销售税划归中央政府,将使货物在全国畅通无阻,不至于妨碍生产力的发展。如归地方政府,同一货物每到一地均要课征一次货物税,难免增加成本,影响流通,对经济发展不利。
我们知道,税收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对产品的交易征税,例如营业税、增值税;二是对收入征税,例如所得税类;三是对财产征税,例如房地产税。在这三类税中,产品交易税属于流动性税。产品交易税是由消费者承担的税收,但产品交易税的纳税环节可以设在卖方,也可以设在买方。这表明产品交易税的征缴地和税负承担人的所在地是不一致的。因此,从效率角度看,流动性税应归中央征收。
如果由地方政府征收此类税收,地区之间的税收差异会使流动性税从高税地区流向低税地区,而不是根据效率的要求,从边际产出低的地区流向边际产出高的地区,从而引起资源配置的扭曲。如同向企业征收重税引起企业逃离本地区一样。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个人进入本地区,各地方政府将会纷纷降低税率来相互竞争。其结果有两个:一是各地税收竞争使大量应该有的收入流失;二是会压低所有地区的税收水平,最终造成地方政府收入水平下降,财政支出,即地方公共产品提供水平的下降。对企业税收的过度减免同样是不可取的。因此,从地区均衡发展和维持必要水平的地方公共产品供应这两个方面来看,必须把流动性税的征收权交给中央政府。
非流动性税归地方符合效率原则。财产税归地方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公共产品,受益者是当地的居民和法人。如果把房地产作为税基,那么类似于对辖区内的每个居民和法人都征税,因为居民要有居所,法人要有办公场所或生产场所。房地产的占用状况大体反映了占用者享用公共劳务的状况,因此房地产税归于地方大体符合受益对称性原则,便于征收与管理。
(6) 和经济稳定相关的税收应由中央政府征收。
这是与中央政府所具有的经济稳定职能联系在一起。中央政府在经济繁荣时期可以征收更多的税收来积累资金,从而有能力在经济萧条时通过扩大公共开支和/或降税来刺激经济复苏。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直接相关,应是中央政府的征收对象。
2.税收划分
按照上述原则和标准,中央政府应该征收下列税: (1)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收或是累进的,或是比例性的,都具有再分配性质,又都具有周期性,而且税基分布不平衡。(2)增值税。增值税是针对产品和劳务的增值额收取的,是典型的流动性税种,而且分布不平衡。(3)资源税。其分布不平衡性极为鲜明。(4)关税。关税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之一,是中央政府专有的。
同样,根据上述原则和标准,地方政府应主要征收下列税: (1)土地税、房产税等在全国各地分布相对均匀,既不可转嫁,也与经济周期无直接关联;(2)选择性货物及零售税。税收要考虑到征收管理的方便和效率。房产税由地方政府征收,是因为地方政府了解税源,便于核实房价地价,纳税人一般具有固定的场所,不易偷漏税。
要指出的是,上述划分是从总体上说的,进一步的分析表明,情况要复杂得多。换言之,地方政府同样存在对流动性税和收入再分配功能强的税征收地方税的理由。
对于某些流动性税收,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可涉及。如增值税,任何产品和劳务的消费者,是不分本地区居民和外地居民的。如它在某一地区生产,那么提供这一产品或劳务的厂商必然是享用了本地的公共产品和劳务,理应为当地政府提供收入。具有再分配功能的税收也一样,所得者的所在地和居住地很可能是不一样的。所得者也应分别为居住地和所在地政府提供收入。
为了对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进行协调,设立相应的共享税种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地方政府在流动性税基和要素收入税基中取得收入的方式通常有三种:一是一种税基只设一种税,税收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按一定比例分享;二是同一税基分设中央税和地方税,例如所得税有中央的所得税和地方政府的所得税等;三是地方税收采取中央税附征或附加的形式。
比例分成是把税源属于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分给地方政府若干百分比,或者把税源属于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分给中央政府若干比例。这种分成方式不会产生重复课税,可以节省征税费用。
后两种办法,是用来解决向各级政府分配收入而引起的税收差异的财政不平衡问题的。通常是两级或更多级的政府对同一种税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通常由上级政府确定税种,基础税率往往也由上一级政府决定,而下一级的政府根据同一基数征收补充性的地方税。由于征收的级次不同,分享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税收附加,即指地方政府把上级所决定的税率作为基础税率,然后再加上本级政府的税率一并征收;二是由上级政府代替地方政府征收的附加,即地方政府把上级政府决定的税率作为基础税率后,附加上本级政府的税率,由上级政府一并征收,然后再分出一部分给地方财政。
比例分成和后两种办法都是把由上级政府对同一种税征收的收入,分一部分给下一级政府。其区别是:税收分成方式是按照同种税率征收后,就收入数额按一定比例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分配;后两种办法则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制定不同的税率。

☚ 财产税   国际税收 ☛

分税制

财政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指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为满足各级支出需要而按税种特点划分各自收入和管理权限,收支挂钩的分级管理财政体制。
概念的由来 收入划分方式是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现代世界各国财政管理体制中,各级政府的收入划分方式,存在两种不同类型:
❶主要按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各级财政收入来源,即中央级的企事业单位收入归中央,地方级的企事业单位收入归地方;
❷各级政府对企业不作区分,仅根据税种特点划分财政收入来源。两种收入划分方式相比,按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作法,在实际中容易造成各级政府只关心本级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而对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监督缺少积极性,往往导致财政收入不同程度的流失,甚至助长地区封锁,划地为牢,本级政府的财政支出也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保证。为了克服这种弊病,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研究探讨了一些国家在财政收入划分上的作法,并将其归纳为分税制,以区别于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各级财政收入的作法。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又逐步将一些国家的中央与地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税收立法和征管体系,各级财政权责明确,互不干预的分级财政体制的特点也视为分税制的特征,使分税制概念的内涵得到进一步充实。
分税制的特点 就实行分税制国家看,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❶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范围划分较明确。财政的集权与分权视政体而定,联邦制国家一般实行地方分权制,单一制国家一般实行中央集权制。尽管集权和分权的程度、方法和形式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特点是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互不干预,支出范围比较明确。中央政府一般负责国防、外交、社会福利、大型公共工程、农业补贴、对地方补助等支出。地方政府一般负责维持地方社会治安、发展地区文化教育、兴办地方公共服务事业以及本地区范围内的对外交往等支出。
❷中央与地方具有相互独立的税收体系,包括独立的税收征管机构、税收管理权限和稳定的收入体系。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一般都有各自的税务机构,分别组织各自的税收,互不干预。在税收管理权限上,尽管各国地方税收管理权的大小有所不同,但都具有根据实际需要开征某些地方税种,调整地方税率和减免地方税收的权力。虽然大部分国家在税种划分上有交叉,但交叉的比重不大,且交叉部分税收的变动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批准,使税收划分比较明确,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按税种特点划分财政收入,形成了各级政府相对稳定的收入体系。
❸在税收划分上,凡是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或有利于中央宏观调控的税种划归中央,且长期保持稳定。中央通过对地方财政补助的形式调节地区之间的差别。
分税的形式 主要有划分税种和共享税源两种。划分税种是将某些税种明确地划归各级财政作为收入来源,如英国将关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消费税、增值税、遗产税、印花税划为中央财政收入,而将人头税、财产税划为地方各级财政收入。共享税源是对某些税种实行各级政府共享的办法。共享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❶附加式,即中央征正税,地方在正税基础上附加地方税,例如日本地方政府(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的法人居民税,就是在中央政府法人税的基础上附加的;
❷返还式,即有些税种由中央代替地方政府征收,然后返还给地方,例如美国1972年曾规定由联邦国内税局代替议定的州征管个人所得税;
❸比例分成式,即有些税种由中央统一征收,并按固定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配,例如日本的地方交付税就是中央依法规定将国税中的所得税、法人税和酒税的32%交付给地方;
❹分率征收式,即各级政府对同一税种按不同税率分征,例如美国联邦和州政府都分别征销售税,但其税率有所不同。

分税制Tax-sharing System

预算管理体制的一种类型,即在明确各级政府职能范围和支出责任的前提下,以税种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并实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以平衡地方政府收支的预算管理体制。分税制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较为规范的财政体制。按地方政府的自主程度和平衡方式不同,分税制可分为三种模式:
❶分散立法、主体税种按税源分征、实行纵向平衡;
❷集中立法、事权分散、按税种划分收入、实行纵向平衡;
❸集中立法、税种共享、实行横向平衡。

分税制

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参见“税收体制改革”。

分税制

当代市场经济国家较普遍地实行的一种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制度。它根据各级政府的职能和事权范围,划分分属于它们的税种税源,并据此确定各自的税权、税制和税务机关以及协调它们之间的财政收支关系。作为财政体制的分税制,大体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
❶科学地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分工、事权范围;
❷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各自财政收入的范围;
❸按照规范的因素法核定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量,相应地核定地方财政应得的收入量;
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预算分开,税收征管机构分设,各收各的税;
❺中央财政集中全国财政收入的大部分,除满足本级的支出外,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对地方政府给予财力支持。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分税制有两种类型,即完全分税制 (也称彻底分税制) 和不完全分税制 (又叫不彻底分税制)。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共享税,完全的分税制只有中央税和地方税,不完全的分税制则除了中央税、地方税之外还有共享税。1994年中国实行的分税制是一种不完全的分税制,如主要税种增值税即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共享税的分配上,采取的不是附加式 (正税归中央政府,附加税归地方政府) 和分征式(同一种税,中央与地方各按一定的税率分别征收),而是分成式,即对同一税种,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比如增值税75%归中央,25%分给地方,由中央 (国家税务局) 统一征收后将地方应得的部分划拨给地方。

分税制

分税制tax-sharing system

当代市场经济国家较普遍地实行的一种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制度。它根据各级政府的职能和事权范围,划分分属于它们的税种税源,并据此确定各自的税权、税制和税务机关以及协调它们之间的财政收支关系。作为财政体制的分税制,大体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
❶科学地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分工、事权范围;
❷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各自财政收入的范围;
❸按照规范的因素法核定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量,相应地核定地方财政应得的收入量;
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预算分开,税收征管机构分设,各收各的税;
❺中央财政集中全国财政收入的大部分,除满足本级的支出外,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对地方政府给予财力支持。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分税制有两种类型,即完全分税制(也称彻底分税制)和不完全分税制(又叫不彻底分税制)。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共享税,完全的分税制只有中央税和地方税,不完全的分税制则除了中央税、地方税之外还有共享税。1994年中国实行的分税制是一种不完全的分税制,如主要税种增值税即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共享税的分配上,采取的不是附加式(正税归中央政府,附加税归地方政府)和分征式(同一种税,中央与地方各按一定的税率分别征收),而是分成式,即对同一税种,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比如增值税75%归中央,25%分给地方,由中央(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后将地方应得的部分划拨给地方。

☚ 分灶吃饭   血汗权益 ☛
分税制

分税制

是预算管理体制的一种类型。指在明确各级政府职能范围和支出责任的前提下,以税种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实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以平衡地方政府收支的预算管理体制。分税制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较规范化的财政体制。按地方政府的自主程度和平衡方式不同,分税制可大体归纳为三种模式:(1) 分散立法,主体税种按税源分率分征、实行纵向平衡。(2) 集中立法、事权分散、按税种划分收入、实行纵向平衡。(3)集中立法、税种共享、实行横向平衡。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的预算管理体制,其主要内容是: 按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的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税收实行分级征管,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地方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地方分享的比例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划入地方金库; 核定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采取税收返还、一般补助和专项补助等纵向政府间转移支付方式平衡地方财政收支,并逐步规范。(参见“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条目)

☚ 财政包干体制   预算外资金 ☛
分税制

分税制Tax-Sharing System

指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权之间,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划分税源,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各自的税收权限、税制体系、税务机构和协调财政收支关系的制度。它是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的一种方式,也是税收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
分税制在西方国家被广泛采用,根据各国的实践,分税制大体上有两种类型,即完全分税制和适度分税制。
完全分税制是一种彻底的分税制,一般特点: (1) 中央税和地方税是两套相互独立的税收系统。(2) 中央和地方有相同性质的税种共享同一税源而非同一税种共享收入。(3) 各级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明确,中央税征管权限和收入归中央,地方一般无权过问; 地方税征管权限和收入归地方,一般情况下,中央也不干预。(4) 中央和地方分别具有税收立法权。完全分税制具有灵活性,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税收政策,避免地方擅自截留中央财政收入。但这种分税制,要求有相应的政治体制和较高的市场管理适应水平,目前在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采用。
适度分税制,有以下特点: (1) 中央税和地方税本身是独立的。(2) 中央和地方不仅有相同性质税种共享同一税源,而且就同一税种共享其收入。共享税的管理权归中央。(3) 地方税的税收立法大部分归中央。(4) 中央税的管理权限归中央,地方税管理权限归地方(立法权除外)。适度分税制既具有分税的特点和作用,又能保证中央对地方的收入调节,有利于加强宏观控制。这种分税制一般在市场条件不甚完善的国家中施行。
我国现行分税制税收管理体制,是1994年伴随着新税制的推行而出台的。从实施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分税制具有与外国分税制不同的特点,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其基本特点如下:
1. 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 外国实行的分税制,一般是在健全税收制度的基础上,一步到位,直接通过分税,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我国的分税制则不同,分税制是在税制逐渐完善和改革财政包干制的基础上进行的,采取的是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办法。首先,调整和改革了税收制度,为科学划分财政收入铺路,建立和健全税收制度,是实行分税制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根据税种设置和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对税种作了划分,确定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初步构建起了分税制的框架。
2. 分税制与分成制相结合 现行分税制实行分税制与分成制相结合,以分税制为主,分成制为辅。为了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我国一方面借鉴国外的经验,把绝大部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种和地方税种,同时,确定少量收入比较大的税种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另一方面,根据中国的实际,对共享税、共享收入又实行总量分成办法。例如,共享税中的增值税的75%归中央,25%归地方。另外,为了维护地方的既得利益,中央把按分税制要求核定的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给地方。同时对1994年以后中央净上划收入,比上年增长的部分,也采取中央与地方实行增量分成的办法,分成按各省上划中央收入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核定增量的70%归中央,30%返还给地方。
3. 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 我国分税制,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主要表现在: (1) 税种的设置统一于中央,中央和地方都有税收立法权,但绝大部分税种的立法权,税目、税率和减免税的调整权,税种开征停征权归中央; 少量地方税种的立法权,开征、停征权,下放给地方。(2) 在税种划分上,中央和地方都有相对独立的税种,部分税率比较高、收入比较稳定、调节作用比较大的税种划归中央,而财政收入比较大,影响双方利益的税种如增值税,由中央、地方共享。(3) 在税收征收管理上,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管理,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管理。(4) 在财政收入上,中央财政收入要逐步占到国家财政收入的60%,地方财政收入约占40%,同时建立转移支付基金,地方的一部分财政支出,由中央财政对地方返还税收来解决。
4. 分税制具有兼容性 分税制的兼容性主要表现在: (1) 从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看,实行的是带有包干制痕迹的分税制。一方面在改革财政包干制的基础上,依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通过划分税种,确立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财政收入来源。同时,为了照顾地方财政包干制下的既得利益,建立了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的返还制度; 另一方面,暂时还保留原财政包干制下中央补助,地方上解办法以及有关结算制度,从而形成“分税加包干” 双轨并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2) 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看,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并不排斥省对市、市对县、县对乡继续实行财政包干制。(3) 从财政资金的分配来看,实行分税制,划分中央预算收入与地方预算收入,并没有涉及预算外资金,没有改变原有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由上可知,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享税种型的分税制。它通过把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明晰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收入归属,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但由于现行分税制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分税制,仍然存在诸多缺陷,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针对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现行分税制。
(1) 进一步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在此基础上科学配置税源。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使各自的事权与财权相结合,这是完善新体制的关键。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看,中央与地方事权的界定,可根据各级政府对各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辖范围,改变目前中央与地方政府在事权上交叉重叠的纠葛,以及中央政府包揽过多,或者该由中央出钱,却让地方出了的不合理的状况。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要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税,调整目前的税种划分,取消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的作法,把企业所得税作为共享税,这样,使中央与地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增强各自的责任感,调动双方的积极性。
(2) 采用科学的因素法核定财政收支基数。现行分税制采用 “基数法” 核定财政收支基数,这种操作方法既不科学,又不规范,对区域分配格局没有大的触动,会造成地区间的苦乐不均。只有采用因素法核定财政收支基数,才能消除基数法造成的“苦乐不均” 的弊端。所谓因素法,就是找出影响地方财政收支的各种因素核定 “标准支出” 和 “理论收入”作为体制基数。
(3)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为了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调节地区财力平衡,国家在实行分税制的同时,应建立规范化的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即财政补助制。
(4) 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创造条件。地方税的改革,应该根据我国的国情,考虑市场经济对地方税制的要求以及现行税制结构和未来改革的趋向,实行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对税收管理权进行适度分权,使之充分发挥地方税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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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

分税制

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及其管理权限的一种财税管理体制。基本内容是: 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根据各自履行国家职能的需要,将现有税收及其管理权限作适当划分。一般分为: 中央税,即由中央统一立法征收,收入归于中央政府的税收; 地方税,即由地方立法征收或由中央立法,收入划归地方政府并由其管理的税收; 中央地方共享税,即由中央统一立法征收,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一定比例分享的税收。实行分税制可以较好地体现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服务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加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相对独立基础上的相互制约关系,因此,它体现了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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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

system of tax distribution; revenueshar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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