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租fēn zūсубарéнда;субл зинг;сд ча в арéнду по частям分租land rent distribution system又称分种、伙种。中国旧时的地租分成制。始见于秦汉,宋以后更为流行。地主出租土地时,规定佃户每年以收获总额按成交纳地租。地租率一般是五成。但地主如供给佃户部分或全部种子、肥料、耕畜等生产资料时,租率常高达七八成。 分租 分租土地租佃制下实物租的形式之一。田主与佃户按租佃土地收获量的一定比例分配的田租制度。租率依双方投入的土地、种籽、农具、耕牛的项目不同而有异。魏晋时期已有分租的记载,宋以后更为流行,清乾隆 (1736~1795年) 以降,实物定额租逐渐增多,分租制下,收获时节,佃主往往临田监分。 ☚ 分田劫假 合种 ☛ 分租 分租征收实物地租的方式之一。亦称“分种”、“伙种”。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将一定比例的农产物作为地租交给地主的一种租制。魏晋时期已有分租的记载。宋以后更为流行。清乾隆( 1736—1795 )时,在地主征收地租的方式中占有重要地位。乾隆以后,逐步为定额租制所代替。在分租制下,地租的多少同农业生产的好坏有直接联系,地主往往对佃农的生产活动进行干预。分租成数的大小,因情况不同而异。其中佃农自备耕畜农具的情况是一个重要因素。清初,若佃农自备农具、耕畜、肥料、种籽,租额一般占收获物的四成或五成,即所谓倒四六分租或对半分租。若由地主供给肥料、种籽、佃农自备耕畜、农具者,租额一般占收获物的六成或七成,即所谓四六分租或三七分租。若肥料、种籽、牛具等均由地主供给、佃户仅出劳力耕种者,多为“主八佃二”分租。一般情况下,地主和佃农平均分配农产品。豆秸、麦秆等农田副产物有随粮食等主要农产物一起分的,也有大部或全部归佃户的,这要依各地的经济情况和习惯而定。农产物的分配方式,有事前规定好主佃各得几成的,也有收获时临时议定的。分租制流行于全国各地。其原因很多,如:一,佃农可将一定比例的农产物直接交给地主,而无需再将其变卖为现金;若遇凶年也可不受或少受贴租的损失。因此,在土地瘠薄、灾荒经常发生的地方,佃农多愿采取此制。( 2 )地主之所以愿意采用这种制度是因为,若遇丰年,他可以分润额外收获等。 ☚ 舍田契 地子 ☛ 000015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