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税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利润,在征收正常的公司所得税以外,还要再征收一种“分支机构税”。此税相当于:如分支机构成为外国公司的子公司时,对其分配股息所征的所得税额。多数国家征收分支机构税时,系就分支机构扣除应征的公司所得税后的全部利润征税,既使事实上并无汇出利润也要征收此税,即不考虑这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 (例如多数拉美国家和法国即是如此)。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部分征税 (例如加拿大和美国)。 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 (例如玻利维亚、智利、澳大利亚和一些亚洲国家如泰国、印尼等)。这种情况,也称为 “汇出税 (remittance tax)”。 虽然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排除了征收分支机构税,但征收此税的国家所订的税收条约中,大多仍订明保留征收此税的权利,只是税率较低,一般与股息预提税大体相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