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出进口厂商辅导管理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出进口厂商辅导管理办法 “出进口厂商辅导管理办法”1988年9月23日台湾国民党当局公布实施。全文共26条,包括总则、登记辅导及管理、处分、附则等5章。制定办法目的为辅导管理出进口厂商,健全其组织与业务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办法规定,所称出进口厂商,是指贸易商与生产事业。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为“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经“国际贸易局”登记出进口厂商者,得经营出进口业务;出进口厂商,其实收资本额应在新台币500万元以上者,“贸易局”得予下列各款的辅导: (1) 列入绩优厂商名录。(2) 协助参加外贸推广工作及国外商展。(3) 协助培训贸易专业人才。(4) 协助向 “中国输出入银行”融资或保证。(5) 商请“经济部中小企业处”优先辅导。(6) 其他辅导措施:生产事业经认定有加工外销资格者,进口供加工外销用原料,准使用红边输入许可证; 贸易商符合大贸易商标准者,得向 “国际贸易局”申请,报由“经济部”定期认定公告为大贸易商;大贸易商所需周转资金或外销贷款,得由“国际贸易局”协调金融机构给予融资支持; 出进口厂商为业务需要得设置国外办事处; 出进口厂商自核准登记的次年起计算其出进口实绩,凡一年无出进口实绩者,注销其登记。其出进口实绩以海关通关资料为准。办法还规定,出进口商及其代表人或从业人员因贸易行为违犯刑法、仿冒商标、侵权、不如期交货、品质不良、逃避管制、伪造或不如实填报有关证件、欠缴进口税或罚款、自行停业歇业、未依当局规定或承诺办理政策性采购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当局对外商誉、贸易秩序者,“国际贸易局” 得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停止一年以下的出口、进口或出进口申请或撤销其登记的处分。 ☚ 出师北伐动员令 电子工业发展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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