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出版、拥有或输入不良书刊物品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出版、拥有或输入不良书刊物品罪无论是否为图利而出版不良书刊物品,或者拥有不良书刊物品以出版图利,或者不论是否知晓书刊物品属不良而输入不良书刊物品以出版图利的犯罪行为。香港《不良刊物条例》第4条规定,该罪一经确定,可被判罚款10万元以及监禁3年。书刊物品指其内容包括有或载有可供阅读或观看或二者兼有的书籍、报刊、图画、照片、录音、录像、影片及其他记载物。不良书刊物品指下列书刊物品: (1) 包括有或载有猥亵、淫亵、令人厌恶或反感的事物者。(2)描述犯罪行为之方法,足以引起同情或颂扬罪犯,使人蔑视负责执法及维持治安之部队及机构,诱发或鼓励他人模仿罪犯行为的书刊物品。(3) 描述过度暴力或残酷行为或施刑或其他肉体上之痛苦者。(4) 描述令人厌恶或恐怖或可使人堕落的行为者。(5) 描述诱奸、强奸或性变态行为者。(6) 描述犯罪、暴力、残酷、令人厌恶或恐怖之行为,或其他事物,而其描述方法以故事整体而言可导致青少年堕落者。但是,第二种至第六种不良书刊不包括在报章登载而报道真实事件的真正书刊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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