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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出口信用保险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出口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的一种形式。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在出口贸易中因买方不履行合同而受到的经济损失的保险。因购货人资信情况不易了解,此种保险风险较大,通常由公营或国营保险公司承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有此种保险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

亦称“出口信贷保险”。以国际贸易活动中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原因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该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保证,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特殊的政策性支持措施,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

出口信用保险

对本国出口商以及融通出口资金的银行,因经营出口而可能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各项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损失,给予经济赔偿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所应付的风险特别大,而且难以使用统计方法测算损失概率,故一般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均不愿经营这种保险。绝大多数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是靠政府支持而存在的。出口信用保险的目的在于: 鼓励和扩大出口,体现各国的产业政策和国别政策。通常由国家专门立法,规定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性质、地位、经营方针和承保原则等。其经营者一般是政府机构,或由国家财政直接投资设立的公司,或受国家委托的商业保险机构。经营上实行非营利方针,通常以比较低的收费承保比较高的风险,其经营亏损由国家财政加以解决。投保者必须是本国国民或本国企业,投保业务一般限于本国生产或制造的出口产品。对出口商,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作用是提供收汇损失补偿,帮助获得资金融通和增强企业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对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是鼓励出口创汇和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作为被保险人的出口商之间订立的一种特殊保险协议。根据该项协议,被保险人应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将赔偿出口商因其债务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到期的部分或全部债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与其他常规保险不同,一般均由政府资助或参与业务管理。它是国家为了鼓励并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权益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措施。现代社会的发展使世界各国的经济活动联系日益紧密,各个国家都不可能离开国际社会而孤立存在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世界经济市场日益繁荣,竞争也日益激烈。为了争夺市场,世界各国都在想方设法扩大自身产品的销路,扩大市场。在众多竞争手段中,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出口信用放账是一个十分有效的措施。因为它对于急于进口,外汇又有限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确实有较强的吸引力。然而向那些外汇短缺,头寸有限的进口商提供出口信用放账虽然有利成交,扩大产品出口,但同时也给出口商带来一系列风险。主要是进口商偿债的风险,其次是贷款利率波动的风险。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风险得不到保障,无疑置出口商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为了鼓励本国产品出口,鼓励出口商拓展海外市场,各国政府都先后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为本国出口提供风险保障。由于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强,风险大,盈利的可能性小,因此大多数政府为直接经营,或者政府资助民间保险机构经营。在英国,经营出口信用保险的,除政府的出口信用保证部外,还有几家私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但他们也受到政府的资助。美国从事出口信用保险的是美国进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主要有:买方破产; 买方已收受货物,但到期6个月内未履行付款; 买方未提取已运抵的货物; 政府冻结或延迟向出口商付款; 买方国家政府其他阻止进出口商履约的行为; 进口国境外发生的战争骚乱; 出口许可证撤消、不展期、实行新的出口许可证、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等; 出口商因只能接受进口商当地货币以清偿他的外币债国所造成的外汇短缺;进口国的政治事件、经济困难,具有“政府机构” 身份的买方毁约等等。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

信用保险的一种。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所要应付的风险特别巨大,而且难以使用统计方法测算损失概率,故一般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均不愿经营这种风险,绝大多数国家的出口信用险是靠政府支持而存在的。出口信用险的目的在于,鼓励和扩大出口,体现各国的产业政策和国别政策;通常由国家专门立法规定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性质、地位、经营方针和承保原则等,其经营者一般是政府机构或由国家财政直接投资设立的公司或受国家委托的商业保险机构;经营上实行非盈利方针,通常是以比较低的收费承保比较高的风险,其经营亏损由国家财政加以解决;投保者必须是本国国民或本国企业,投保业务一般应是在本国生产或制造的出口产品。对出口商,它的主要作用是提供收汇损失补偿,帮助获得资金融通和增强企业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对国家,它是鼓励出口创汇和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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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特殊的保险。该保险所要应付的风险特别巨大,而且难以使用统计方法测算损失概率,故世界上的出口信用保险绝大多数是靠政府支持而存在的。出口信用保险是以鼓励本国出口商扩大出口贸易,开拓海外市场为出发点,给本国出口商提供出口贸易收汇风险保障的一种特殊保险业务。世界各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不同,但大多获得政府支持,依据政府支持程度不同,大致可分为:政府直接办理型、政府间接办理型、政府委托私营机构代理型、混合经营型等。各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各不相同,各具特色,它完全由各国依据自己的国情决定。我国于1988年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出口信用保险,1995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开始经营该项业务。出口信用保险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根据保险的期限不同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按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可分为出运前的保险和出运后的保险; 按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方式可以分为综合承保和选择承保; 按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不同,可以分为商业风险保险和政治风险保险等几类。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两种,商业风险是买方付款信用方面的风险,又称买方风险,它包括: 买方破产或实际已资不抵债而无力偿还货款; 买方逾期不付款; 买方违约拒收货物,致使货物被运回,降价转卖或放弃。政治风险,是指与被保险人进行贸易的买方所在国或第三国发生内部政治、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导致买卖双方都无法控制的收汇风险,又称国家风险,包括: 买方所在国实行外汇管制,限制汇兑;买方所在国实行进口管制,禁止贸易; 买方的进口许可证被撤销; 买方所在国颁布延期付款令;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动乱、骚乱、暴动等; 买方所在国或任何有关第三国发生非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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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

是承保被保险人(一般为出口商家)因买方有可能不履行贸易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由于商业上的原因,或者由于进口国的政治上的原因,致使买方即进口商不能如期支付货款,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保险公司要对此予以经济赔偿。此种业务风险极大,私营保险公司一般都不愿涉足。所以,大多为国有保险公司兼营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专业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此来鼓励和支持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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