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出入人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出入人罪中国古代一种罪名。出罪与入罪的合称,指司法官故意开脱或加重所审犯人罪刑的刑事责任。《唐律疏议·断狱律》:“官司入人罪者,若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以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出罪,指有罪被判无罪,重罪被判轻罪的错判;入罪,指无罪被判有罪、罪轻被判罪重的错判。故意造成错判,称“故出入人罪”;过失造成错判,谓“失出入人罪”。封建时代专制统治者对此实施处罚,目的在于控制各级司法官吏,避免滥用刑罚激化社会矛盾,以维持长久的统治。 出入人罪出罪和入罪的合称。中国古代审判官吏在断案量刑时,由于故意或过失而造成偏轻或偏重的错判行为。出罪是将重罪者判为轻罪,将有罪者判为无罪,入罪是将轻罪判为重罪,无罪者判为有罪。故意出罪者,为 “故出”,过失出罪者,为“失出”;故意入罪者为“故入”,过失入罪者,为“失入”。“出入人罪”的司法官吏要负刑事责任。故出、故入者,处罚从重;失出、失入者,处罚从轻。《唐律·断狱律》曰:“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 从轻入重,以所剩论; 刑名易者; 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上述规定是指故入、故出而言。关于失入、失出,《断狱律》规定: “即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 失于出者,各减五等。”《疏议》曰:“假有从笞失入百杖,于所剩罪上减三等;若入至徒一年,即同入全罪之法,于徒上减三等,合杖八十之类。假有失出死罪者,减五等合徒一年半;失出加役流,亦准此,‘三流同为一减,减五等,合徒一年之类。”《明律·刑律·断狱》规定: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若增轻作重,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若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 失于出者,各减五等。”清律亦同。 出入人罪旧时司法官吏将无罪者判罪、或轻罪重判,称为“入罪”;将有罪者判无罪或重罪轻判,称为“出罪”。出入人罪分故意过失,唐律对故出与故人处刑相同,失入较失出处罚重。明、清律与唐律基本相同。 出入人罪chū rù rén zuì指判决时把有罪的说成无罪,把无罪的说成有罪的。judge the innocent to be guilty,judge the guilty to be innocent 出入人罪chū rù rén zuì指判案定罪与事实不符。出入: 不相符,不一致。 出入人罪chūrù-rénzuì〔述宾〕 乱断人罪。《明史·刑法志一》:“有依此律~者,以故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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