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制度(一) 减免税制度的意义 减免税制度是指对减免税的申请、审批和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项制度,是保证减免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充分发挥税收调控职能作用的手段。 减税是指从应征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全部税款。减免税制度有利于把税法的统一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因事制宜地对待征税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以更好地贯彻国家税收政策。现行许多单项的税收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减免税的条款,其主要原因:一是税法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制定的,不可能适应客观经济发展中千变万化的情况;二是税法一经制定,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可能随着经济情况的不断变化而经常修订补充,因此,对发展中出现的某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必要的减免税进行调整; 三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通过必要的减免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近几年来,国家通过减免税在支持改革,搞活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减免税工作中,一些地方乱开减免税的口子,有些没有减免税权力的部门或个人擅自作出减免税的决定,直接影响了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危害国家利益,对此《税收征管法》对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 减免税的程序 1.纳税人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减免税金的用途,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并提出减免税后可能达到的经济效益目标和可行性措施。 2.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报告后,必须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报告逐项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逐级上报。 3. 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上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和下级税务机关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免税决定无效。 4. 实施减税、免税 基层征收机构和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实施减税、免税。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减免税期满后,应当按期恢复征税。个别纳税人恢复纳税有困难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不得自行延长减免税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