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免税的简称,又称税收减免。国家对纳税人应纳税款所予以的减征或免征。对某些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鼓励、支持或照顾的一种特殊措施。减税是对应征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税收减免有利于将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更好地贯彻国家税收政策。
减免税jianmianshuitax reduction or exemption
税法中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的一种特殊规定。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除税法列举的免征项目外,一般减免税都属于定期减免性质,规定有具体的减免期限,到期就应恢复征税。
国家之所以规定减免税,主要是由于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和社会平均负担能力考虑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销售利润率来确定的。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同纳税人之间或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负担能力上会出现一些差别,有时这些差别还比较悬殊,因此,在统一的税收制度的基础上,需要有某种与这些差别相适应的灵活的调节手段,即减免税政策来加以补充,照顾经济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从而达到调节经济和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减免税在发展生产和搞活经济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从整体和长远看,为国家培养了财源。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看,体现着在税收原则性基础上的灵活性一面,特别是在税目税率确定之后,它就成了贯彻国家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必不可少的调节手段,是构成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
减免税的类型大体可分为三类:(1)法定减免。凡是在各种税的基本法中规定的减税、免税都称为法定减免。它体现了该种税减免的基本原则规定,具有长期的适用性。法定减免须在基本法规中明确列举减免税项目、减免税的范围和时间。(2)临时减免。又称“困难减免”。指除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临时性减税、免税。主要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的暂时的困难,而临时批准的一些减免税,它通常是定期的减免税或一次性的减免税。(3)特定减免。是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发展变化和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需要,而规定的减免税。特定减免税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税收的基本法确定以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所做的新的减免税补充规定,二是在税收基本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采用补充规定的减免税形式。以上两种特定减免,通常是由国务院或国家主管业务部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作出规定。特定减免可分为无限期的和有限期的两种。大多数特定减免都是有限期的,减免税到了规定的期限,就应按规定恢复征税。减免税优惠是通过一些具体形式实施的,这些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减免税方法、起征点、免征额。
❶减税是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通过打折扣少征一部分税款或通过降低法定税率而减少纳税人的一部分负担。免税是对纳税人的某一项或某几项课税对象免于征税;
❷起征点是计税依据达到国家规定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计税依据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就超过部分征税;
❸免征额是在计税依据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计税依据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就超过800元的部分征税。这里说的800元就是免征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