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准受贿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准受贿罪在未充任公务员或仲裁人时,预先以职务上的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在充任公务员或仲裁人后履行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渎职罪中贿赂罪与渎职图利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 (1) 本罪的行为主体以具有公务员或仲裁人身分者为限。(2) 本罪的行为可分成前后两个不同阶段的行为。前阶段是预先以职务上的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后阶段则是履行前阶段的预先许诺的公务行为。行为人必须兼有前阶行为与后阶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本罪中的所谓职务上的行为,既包括违背职责的公务行为,也包括不违背职责的公务行为。(3)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故意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并在充任公务员或仲裁人后履行预先的诺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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